可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新增的条款,顺应了远程办公和数字化治理的实践需求,为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网络表决等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则采取“默认允许、章程排除”的立场,只有章程明确规定不允许的,才不能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法条原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电子通信方式:借助电话、视频会议、即时通讯、网络平台等电子手段召开会议、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的方式。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依法行使经营决策权、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机构。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章程另有规定:公司章程对会议和表决方式作出不同于默认规则的安排,包括限定为现场会议、规定特定事项必须现场表决等。
【关键词】
电子通信方式;视频会议;远程表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2023年第二次修订公司法的制度创新。修订前的公司法未就远程会议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电子会议的法律效力常受质疑。本条以“可以采用”的表述正面确认其合法性,消除了制度不确定性。
二、本条适用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类会议。这是需要注意的细节:条文把监事会也纳入适用范围,因此三类法定机构的会议和表决都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三、规则结构是“默认允许+章程排除”。这意味着公司章程不作特别规定时,电子通信方式当然可用;只有在章程明确限定为现场会议、或者明确排除某类事项使用电子方式的,才从其规定。这与“章程授权才可用”恰好相反,实务中不能误读。
四、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并不免除程序义务。会议的召集程序、通知期限、出席人数或者表决权数要求、表决比例要求等,仍然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程序的,股东仍然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决议。
五、身份确认与意思表示真实是电子会议的技术要点。采用电子方式时,应当采取可靠措施确认参会人员身份、保证发言和表决由其本人作出、完整记录会议过程并妥善保存,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还原会议情况。
六、电子通信方式不能规避表决权数要求。出席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律或者章程规定,或者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决议不成立,这与现场会议适用同一标准。
七、本条与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相互补充。对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这是比电子会议更简便的“书面决定”路径,适用于全体股东一致的场合。
八、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另有监管要求的,应当同时遵守。例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征集投票权等规则,由证券监管规则另行规定,不属于本条调整范围。
九、建议在章程中作出细化安排。虽然默认允许已能满足多数需求,但公司仍可以在章程中明确可采用的电子方式类型、身份核验办法、会议记录形式、突发技术故障的处理规则等,以提升可操作性并减少争议。
十、需要注意本条的时间适用范围。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会议和表决方式争议,应当依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判断;但适用新法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的情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处理。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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