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强制规则,登记机关对设立申请不仅要形式审查,更要以法定设立条件为实质判断标准。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术语】
设立条件: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股东或者发起人人数、出资额或者股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组织机构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形式。
分别登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公司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予登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不得登记,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
【关键词】
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登记;不予登记;公司类型
【涉及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公司登记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把“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作为登记的前置实质要件。与第二十九条(应当申请登记)、第三十条(提交材料)不同,本条解决的是实体条件问题:材料齐全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仍然不能登记。
二、公司法第二条明确公司的法定形式只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公司类型法定”原则,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第三种公司形式,登记机关也只能在这两种类型中作出登记。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另有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符合章程规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本总额符合章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募集设立的还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五、2023年修订显著降低了设立门槛。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下限由二人降为一人;同时新增第四十七条确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则。设立条件与出资期限要求应当一并考察。
六、公司名称也是设立条件之一。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第六条规定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名称不符合规范或者与他人在先名称冲突的,不予登记。
七、公司住所是法定登记事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第十条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八、登记机关的审查深度。虽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确立形式审查原则,但第二十条同时规定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因此“形式审查”并不排斥对法定设立条件的审查。
九、不符合条件而取得登记的后果。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公司虽被登记但不具备实质要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主张相应法律后果;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条与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零五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具体设立规则相衔接,本条是总纲,具体条件由相应章节规定。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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