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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分公司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日期:2026年10月0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答案是必须办理,而且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却是名副其实的市场主体,公司不能只在总公司的章子里“提一句”就算了事。依照本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不得以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一要求在我国登记制度中被统一表述为“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强调的是属地登记原则——分公司开在哪里,就到哪里的登记机关办理。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条术语】
分公司: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签发、用以确认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并在对外交往中公示核心登记信息的法定凭证。
分支机构:包括公司分公司在内的一切非法人经营单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统一纳入“市场主体”范围。

【关键词】
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营业执照;属地管辖

【涉及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公司设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与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必须合并理解。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解决的是实体责任归属;本条解决的是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即分公司必须通过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才能合法执业。两者共同构成了分公司制度的完整框架。

二、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取得经营资格,这一点与子公司有本质区别。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领取的是自己的营业执照;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领取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是“负责人”而非“法定代表人”,民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三、登记管辖采取属地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也就是说,深圳的公司到成都开分公司,应当向成都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而非回到深圳办理。

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明确列为市场主体第一类,说明分公司在登记管理体系中与内设部门的性质完全不同:它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前有总公司代码再加分支标识,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也可以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五、本条虽未明定登记事项,但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结构,分公司应当登记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其中名称须冠以所从属公司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字样,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六、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范围的从属性。分公司不能经营总公司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总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应相应办理变更登记。这也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管辖机关在登记中核验从属关系的原因。

七、总公司注销登记前,必须先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这一顺序规则不容忽视,否则会留下“母已亡、子仍存”的登记瑕疵。

八、歇业制度也适用于分支机构所在的经营场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

九、分公司未经登记即以分公司名义经营的,构成《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所指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营业执照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迁移的,分公司还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跨辖区迁移时,应当在迁入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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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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