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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制定公司章程?

日期:2026年10月0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答案是应当,而且是“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规范,缺了它,公司既不能完成设立登记,也无法在成立后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秩序。公司法第五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七十九条同样明确,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可以说,章程是公司这台机器的电路板,而设立协议只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二者不可混同。

【法条原文】
第四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法条术语】
公司章程: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重大事项的书面文件,是公司自治的根本规范。
股东共同制定: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就章程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并在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形成方式。
约束力:章程一经签署,对公司自身、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产生规范效力的属性。
章程修正案:在原章程基础上以修正案形式局部调整并履行相应程序所形成的变更文本。
初始章程:公司设立时由全体股东制定的第一份章程,与其后经股东会修改形成的章程相对。

【关键词】
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定;初始章程;约束力;签名盖章;备案

【涉及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用“应当”,意味着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强制要件,而不是可选文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把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列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的四项核心材料之一,第九条又把章程列为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的第一项事项。没有章程,登记机关不会办理设立登记。

二、“股东共同制定”四个字包含两个层次的要求。其一是主体应当涵盖全体设立股东,而不是由控股股东或者某个经办人代拟;其二是程序上应当体现协商一致的意向。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将这一点落到纸面上: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章程与设立协议的分野,是理解本条的钥匙。设立协议成立于设立阶段,性质是合同,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约束签署各方;章程成立于公司成立时,性质是公司自治宪章,约束公司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者处理“我们如何把公司建起来”,后者处理“公司建起来之后怎么运转”。

四、章程的约束力范围由公司法第五条明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里有三点值得留意:其一,章程不能直接约束债权人等外部第三人;其二,章程约束高级管理人员,意味着其效力可及于非股东身份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三,约束力的来源是法律授权与股东合意的叠加。

五、初始章程与后续章程的修改规则不同。初始章程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盖章;成立后的章程修改则属于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将“修改公司章程”列为股东会职权之一,并按特别多数或者章程约定的方式表决通过,不要求全体一致。

六、一人公司情形下的“共同制定”并无相对方,此时由唯一的股东制定并签名即可。这与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的人数规则相呼应。

七、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必须准确理解。章程只能在法律框架内作出自治安排,不得排除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章程条款无效。反过来,法律授权章程另行规定的事项,章程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八、章程对外是否具有公示效力,是实务中的常见争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属于备案事项而非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第三人可以查询但未必查阅。因此,涉及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事项不宜依赖章程约定对抗善意相对人;相反,法律另有规定(如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经理职权的规定)时,章程的限制仅具内部效力。

九、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把章程作为判断公司内部关系的第一位依据。例如利润分配比例、表决权行使方式、股权转让限制、股东除名事由等,凡章程有明确约定的,法院原则上尊重自治安排。这也是为什么章程条款的设计质量直接决定日后争议解决的难度。

十、章程是必备的还是只是形式文件,从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也可见一斑。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要求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第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章程不作规定,连谁有权代表公司都说不清。

【相关案例】
一、燕某某诉唐某某、胡某某、郭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262-002,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21)宁0122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确认之诉仅能对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确认,不能对现存民事关系进行改变,故对于公司股东起诉要求确认其他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能在未经公司决议的情况下直接以司法裁判来剥夺公司股东的身份,公司股东可在公司法范围内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实现自身权利的救济。本案提示:股东身份的剥夺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应当依章程规定的程序由公司决议完成,而非由法院径行裁判。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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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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