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八项必备记载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额与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与职权与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以及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章程末尾还必须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这八项里,第五项和第七项是2023年修订的亮点: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被明确列为必须写进章程的内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办法也首次入章程,直指实务中最常见的两类僵局。
【法条原文】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条术语】
公司名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经登记机关核准并载于营业执照的法定称谓,通常包含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
住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确定管辖、送达地址、债务履行地的重要连接点。
经营范围: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类别,属于登记事项并由登记机关核定。
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日期:股东按照章程约定应当缴付出资的具体时间,属于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五年缴足规则落地的关键记载。
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审计)会等机构召集、召开、表决、计票的具体程序规范。
【关键词】
章程必备事项;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签名盖章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第一项要求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名称不是随意起的,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载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住所在法律上具有确定诉讼管辖、文书送达地、债务履行地的功能,同时也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一般登记事项。
二、第二项是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由登记机关核定并记载于营业执照,其中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分公司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章程载明经营范围后,其变更需要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三、第三项是注册资本。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可见,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记载与出资期限安排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四、第四项是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列为登记事项相互对应,也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要求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规定一致。股东一栏的记载同时也是判断股东身份的重要证据之一。
五、第五项为2023年修订的重点。此前章程通常只写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容易被忽略。现在法律明确要求三者一并载明:出资额回答“交多少”,出资方式回答“交什么”(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日期回答“什么时候交”。出资日期的记载尤其重要,因为它直接受第四十七条五年缴足规则的约束,也是第五十一条董事会核查催缴、第五十二条失权程序的判断基准。
六、第六项是公司治理机构条款。章程要写清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如何产生、各有什么职权、会议怎么开、决议怎么算通过。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对股东会职权、召集、表决有系统规定,第六十七条至第八十二条对董事会、经理等有相应规定,章程在此基础上可作细化但不得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
七、第七项同样是2023年修订新增。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既然法定代表人由章程确定,其产生与变更办法就必须写进章程,否则一旦出现辞任、免职,公司将陷入无人有权代表公司的困境。
八、第八项是兜底的授权条款: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这为章程自治留出了充分空间,例如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处理、竞业禁止安排、僵局解决机制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些约定都具有约束力。
九、第二款要求股东签名或者盖章,是章程形成的形式要件。缺少股东签名盖章的章程文本,在证据法上难以证明其已经股东共同制定。实践中还应注意:章程有多页的,应当加盖骑缝章或者要求股东逐页签署,避免条款被替换的争议。
十、章程的必备记载事项与登记事项并不完全重合。前者约束内部治理,后者面向对外公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的登记事项只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姓名或名称六项;而章程必备事项达到八项,其中公司机构及其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产生与变更办法并不属于登记事项,但同样是章程不可或缺的内容。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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