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两项:核查义务与催缴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2023年修订新增条文,首次把出资监管的“第一道岗”明确交给董事会,是资本充实原则在治理层面的落地。
【法条原文】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核查:董事会对股东认缴、实缴情况以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权属转移、评估作价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的持续义务。
出资情况:包括认缴额、实缴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非货币财产权属变更与评估结论等在内的完整出资信息。
书面催缴书:公司向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发出的、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出资的正式书面文件。
负有责任的董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核查催缴义务,导致公司受损的董事会成员。
赔偿责任:董事就公司因其怠于履职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的金钱赔偿后果。
【关键词】
董事会核查;催缴出资;书面催缴书;董事赔偿责任;勤勉义务;资本充实
【涉及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把出资监管职责法定化给了董事会。在2023年修订之前,出资核查主要依靠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债权人事后救济,董事会并无明确的法定核查义务。修订后,董事会成为出资缴付的“守门人”,这既是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化,也是对债权人保护的实质性加强。
二、核查是持续性义务而非一次性动作。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跨越公司成立后的最长五年,董事会应当在出资日期届至前后持续跟踪,尤其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还要核查权属是否实际转移、评估是否依法进行、实际价额是否显著低于认缴额。
三、核查的依据主要来自公司章程和出资公示信息。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要求章程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第四十条第一项要求公司公示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董事会据此比对,就能判断是否存在逾期。
四、催缴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条文明定“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意味着催缴主体是公司而非董事会自身或个别董事,形式必须是书面。书面催缴书同时也是启动第五十二条失权程序的必要前提。
五、书面催缴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法律虽未列举,但结合第五十二条可以反推:至少应当载明未缴纳出资的具体金额、出资日期、要求缴纳的期限(即宽限期),并提示逾期不缴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二条要求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因此催缴书发出的日期具有决定性意义。
六、第二款规定了董事的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未及时履行核查催缴义务;二是公司因此受到损失;三是董事对该不作为负有责任。这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作限缩理解,通常指明知或应知而未推动催缴、对核查明显懈怠、或者故意不作为的董事,不能一概及于全体董事。
七、本条与董事的勤勉义务相连。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勤勉义务要求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会怠于核查催缴,正是典型的违反勤勉义务。
八、本条与第五十二条构成程序链条:本条的书面催缴书,是第五十二条载明宽限期、进而发出失权通知的起点。没有本条意义上的催缴,就没有合法的失权。反过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不缴纳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发出失权通知。
九、本条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应岗位由谁承担的问题,答案在第一百零七条: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同样负有核查与催缴义务,董事怠于履职的同样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条与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责任结构不同,值得辨析。第四十九条是股东自身对公司的缴纳与赔偿责任,属第一性责任;第五十条是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本条是董事怠于履职时的赔偿责任,属派生性、补充性责任。三者共同覆盖“谁来缴、谁连带、谁监督”,缺一不可。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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