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解任董事,而且决议作出之日解任即生效,不需要董事同意,也不需要任何事由。这是2023年修订明确写入的新规则,结束了此前围绕股东会能否无因免除董事职务的长期争议。但法律同时为被解任的董事保留了经济补偿通道: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解任权是无因的、即时生效的,但滥用这一权利会产生金钱代价,立法以此平衡股东会的治理权与董事的职业保障。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法条术语】
解任:公司权力机关以决议方式单方解除董事职务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解除委任关系,无需被解任人同意。
决议作出之日:股东会决议成立的当日,是本条确定的解任生效时点,不同于通知送达之日或者登记变更之日。
无正当理由:公司不能证明存在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丧失履职能力、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正当事由的情形。
任期届满前:解任发生于董事依照第七十条确立的任职期限结束之前,这是触发赔偿请求权的时间条件。
可以要求赔偿:董事对公司的请求权,赔偿范围通常与剩余任期对应的薪酬、已经发生的合理投入等相关。
董事职务: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依据法律和章程承担董事会成员职责的地位,不包括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
董事解任;无因解任;决议作出之日;正当理由;剩余任期;赔偿请求权
【涉及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第一款确立的是无因即时解任规则。条文既不要求股东会说明解任理由,也不要求事先通知,更不要求被解任的董事到场陈述。这与第七十条第三款董事辞任以通知到达生效的安排形成对称:股东会可以单方解除,董事可以单方辞任,双方都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其法理基础在于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本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二、生效时点定在决议作出之日,而不是通知送达之日或登记变更之日,是本条的关键设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解任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行为,一经决议形成即在内部关系上发生效力;如果以登记为准,公司就可以通过拖延登记的方式无限推迟解任效果。这也意味着,董事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即不再享有董事职权,其此后的行为原则上不再约束公司。
三、第二款的赔偿请求权以无正当理由为条件。反之,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例如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违反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职,则解任具有正当性,董事无权请求赔偿。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
四、赔偿的范围由人民法院综合裁量。现行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是: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本条第二款则在立法层面把这一裁判规则上升为赔偿请求权,措辞由补偿调整为赔偿。
五、本条与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相互衔接。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职权,是股东会控制经营者的核心工具。本条则把更换这一职权具体化,明确了行使方式与法律后果。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由股东会解任,权责来源一致。
六、解任不需要理由,但解任决议本身必须有效成立。决议需要符合召集程序、通知期限、出席人数和通过比例的要求。股东会未召开会议即作出解任决议的,属于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则不影响决议效力。
七、解任后的登记义务由公司承担,公司不得以此对抗被解任人。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任法律关系,代表权或者职务自决议免除时终止;公司负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依法提交股东会决议、选任新的董事等均属于公司对登记机关的义务,公司不履行该义务,不能成为董事请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之权利行使的条件。
八、司法对解任事由的审查保持克制。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时,只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涉及人事任免的决议。
九、解任董事与解除劳动关系是两回事,不能混淆。董事职务并不等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作岗位。许多董事同时在公司担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并订立劳动合同,股东会解任其董事职务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劳动合同并不当然随之解除,公司仍须依照劳动法律处理,避免因违法解除产生额外的法律责任。
十、董事被解任后仍然应当承担在职期间的责任。职务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解任而免除,公司或者符合条件的股东仍可依法主张。
【相关案例】
一、入库编号2023-08-2-264-002,韦某某诉新疆某房地产公司、新疆某投资公司、新疆某甲投资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94号。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公司负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依法提交股东会决议等均是公司对登记机关的义务,公司不履行该义务,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之权利行使的条件。本案明确了职务被解除后公司登记义务的独立性。
二、入库编号2012-18-2-270-001,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案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本案确立了人事任免决议的司法审查限度。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12月23日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注:该条确立的裁判规则已被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吸收上升为法律条文,其中第二款所称补偿,在现行公司法中表述为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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