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引入】
合同到期那天,人事递来一张《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决定不续签了,办一下交接吧。"没有过错、没有违纪,就这样走了。很多人以为"合同到期终止"和"被辞退"是两回事,前者一分钱补偿都没有——于是签了字就走,白白损失几万元。
也有人反过来问:公司提出按原待遇续签,我不想干了,能要补偿吗?还有人问:我在公司干了快十年,合同到期公司说不续了,我能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这几个问题的答案都写在劳动合同法里,而且界限相当清楚:合同期满终止原则上要给经济补偿,但存在一个重要的例外——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合同条件续订、劳动者本人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怎么算、年限怎么封顶、哪些人有权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下面按条文讲透。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2012-12-28修正,现行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2012-12-28修正,现行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2012-12-28修正,现行有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2012-12-28修正,现行有效):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2008-09-18,现行有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深度理解】
第一,"合同期满终止"是法定终止事由,不等于没有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把"劳动合同期满"列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紧接着第46条第五项就规定了对应的经济后果: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只要公司方面不再续签,或者公司给出的续签条件比原来差(降薪、降职、变更工作地点、缩短期限等),劳动者不同意续签而终止的,公司照样要付经济补偿。
第二,唯一的"免费通道"是公司维持原条件、员工自己不干。第46条第五项的但书把这条通道限定得很窄,必须同时满足两点:一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也就是新合同的条件不低于原合同;二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公司把月薪从一万八降到一万二再"续签",这不叫维持原条件,劳动者拒签后终止的,公司仍应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最容易吃亏的地方,是公司口头说"待遇不变"却在书面合同里改了岗位、绩效结构或工作地点,劳动者没留存证据就签字拒签。
第三,补偿怎么算,看第47条的三层规则。其一,基数与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其二,月工资的定义: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包含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不是只按"基本工资"那一栏。其三,高收入者的双封顶: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四,"能不能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另一条线,别和补偿混为一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了三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符合这些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的,除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一条第三款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破产、吊销、提前解散等情形同样要给补偿。第46条第六项规定,依照第44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第五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公司关门并不等于劳动者一分钱拿不到,经济补偿属于依法应当清偿的债权项目。
第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也有明确答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类用工常见于工程项目、季节性专项工作,任务结束即终止,同样按第47条标准补偿。
第七,三个最容易踩空的实操要点。一是"工作年限"从入职之日起连续计算,中间续签过多少次合同都不打断;二是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要把年终奖、绩效奖等计入,很多公司只按基本工资算,差额不小;三是书面留痕至关重要——公司说"待遇不变不续签就没钱"、或者只作出口头通知的,应当要求出具书面终止通知并注明终止原因与不续签的提出方,这直接决定第46条第五项但书能否适用。
【相关案例】
【示例】甲于2016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连续订立两次三年期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于2025年2月28日期满,甲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2025年2月20日,公司书面通知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未说明待遇变化。甲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主张"合同到期终止不是辞退,没有补偿"。甲工作年限自2016年3月至2025年2月共计9年,依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应支付9个月工资;甲月工资15000元未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6000×3=18000元),不适用双封顶,故补偿数额为15000×9=135000元。依第44条第一项与第46条第五项,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另,甲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第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提出续订的,依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1. 合同到期≠没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明确,公司不续签或降低条件续签导致终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 唯一例外看两点:公司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 + 劳动者自己不同意续订,二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3. 补偿算法记三层: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不满六个月半个月;月工资指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 高收入有双封顶: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计,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 别忘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条线: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无第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续订时劳动者提出即应当订立。
6. 公司关门也要给:依第46条第六项,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的,同样支付经济补偿。
7. 任务型合同有明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因任务完成终止的,依实施条例第22条按第47条标准补偿。
8. 书面证据决定胜负:索要并保存《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意其中终止原因与提出方;续签条件、岗位薪酬变更要留书面记录,避免被套进"维持原条件"的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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