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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必须设立监事会?

日期:2026年10月1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原则上必须设监事会,但法律留出了两条替代通道。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兼任监事。真正的例外只有两类:一是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职权,从而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二是依照第八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只设一名监事,甚至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连监事都不设。换言之,除了这两种情形,监事会并不是一个可以随意省略的机构。

【法条原文】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法条术语】
监事会:依法设立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的公司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可由股东代表出任,也可由职工代表出任。
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法律设定的下限,具体比例授权公司章程在此之上自行规定,章程只能提高不能降低。
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产生,不能由股东会直接任命或者由控股股东指定。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而非按出资比例或由股东会指派。
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的替补召集机制,防止会议陷入停滞。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关键词】
监事会;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会主席;不得兼任;审计委员会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必设监事会的格局。这与2018年修正前的旧公司法允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一至二名监事的表述不同,现行法把“设监事会”写进第一款正句,把例外压缩为第六十九条与第八十三条两条通道。公司在章程设计时应当按照“先假定必设、再论证例外”的顺序办理,不宜反向操作。

二、成员规模下限是三人以上。这与董事会不得低于三人、至多没有上限的结构略有不同。三人以上意味着监事会至少构成一个小型会议体,才能适用第八十一条“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的表决规则。若公司实际只安排一两名监事,又不属于第八十三条的简化情形,属于机构设置不合法。

三、职工代表是强制结构,不是倡导性条款。监事会成员必须同时包含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两类,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这里的三分之一是以监事会全体成员为基数计算的,例如三名监事中至少有一名是职工代表,六名监事中至少有两名。章程可以把比例定得更高,但任何低于三分之一的约定都因违反本款规定而无效。

四、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方式必须走民主程序。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职工代表监事只能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都无权指派。实践中由控股股东指定职工监事的做法属于程序瑕疵,会导致监事会组成不合法,进而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效力。

五、监事会主席的选任采“人头多数”,不采资本多数。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每一名监事不论其代表股东还是职工,都只有一个表决权。这与股东会的表决逻辑完全不同,体现了监事会作为监督机关去资本化的属性。主席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这一替补机制保障了监督职能不至于因个人原因停摆。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这是一条绝对禁止线。监督者不能同时是被监督者,若允许兼任,第七十八条赋予监事会的检查财务、监督职务行为、要求纠正、提出解任建议、提起诉讼等职权都将失去意义。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禁止不限于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董事也不得出任监事,即便其本身是股东代表。

七、本条与随后的条文构成完整链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路径,第七十七条规定监事任期,第七十八条规定职权,第七十九条规定列席与调查权,第八十条规定知情保障,第八十一条规定议事表决,第八十二条规定费用承担,第八十三条规定简化设置。链条的起点就是本条:先确定有没有监事会、由哪些人组成。

八、监事同样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八十条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列作为义务主体,要求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监事懈怠监督致使公司和债权人受损的,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监事会的设置情况属于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备案事项。因此选任或者更换监事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未办理备案不影响监事的内部任职合法性,但在对外公示层面会削弱登记的推定效力。

十、存量公司在过渡期内应当同步更新章程与备案。凡此前章程援引旧法关于监事设置的条款,或者此前只设一名至两名监事而不符合现行第八十三条条件的,都应当结合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重新作出安排,并在登记环节完成相应变更。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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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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