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而且监事会为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的,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这两项权利是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检查公司财务”得以落地的关键配套——没有列席权和调查权,监事只能事后翻看账册,根本无法发现正在发生的异常。需要注意的是,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是旁听与监督,不享有表决权。
【法条原文】
第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条术语】
列席:非表决成员到场旁听,享有发言、质询、建议的资格,但不享有表决权。
质询: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事实基础、决策依据、合规性与商业合理性提出质疑并要求答复。
建议:就决议事项向董事会提出改进意见,属于柔性表达,无强制拘束力。
经营情况异常:偏离正常经营状态的事实,如资金大额异常流出、关联交易陡增、主要资产被查封、财务指标与经营规模明显背离等。
调查:为查明异常而采取的资料查阅、账目核对、人员访谈、资产盘点等核查行为。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引入外部专业力量的手段,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也包括审计、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
费用由公司承担: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列支,不得转嫁给提出调查的监事个人。
【关键词】
监事列席;质询;建议;经营异常;调查权;费用承担
【涉及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决议纠纷
【深度理解】
一、列席权是知情权的重要一环。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而最能集中反映决策过程与理由的场合就是董事会会议。若不允许列席,监事会只能依赖事后材料,监督必然滞后。因此本条第一款直接赋予监事列席资格,无需董事会另行邀请或者批准。
二、列席不同于出席,关键在于有无表决权。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适用第七十三条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的规则;监事列席则只享有发言、质询、建议的资格。把列席误认为出席,进而要求监事会对其未参与表决的决议承担责任,是对本条规范属性的误读。
三、会议通知与列席保障应当写入章程和议事规则。法律只写了“可以列席”,未规定通知方式与期限,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召开董事会应当同时通知全体监事、随附议程与材料、会议记录记载监事发言与答复情况。没有这些程序细节,列席权容易被形式化。
四、质询与建议应当留痕。监事提出的质询和董事会成员的答复,是日后判断董事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监事是否尽到监督义务的重要证据。会议记录未记载的质询与答复,在争议发生时几乎无法举证。因此监事应当要求将质询内容、答复要点如实记入会议记录。
五、经营情况异常的认定采取客观标准。是否需要证明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主观上有过错?答案是否定的。只要客观上出现偏离常态的经营现象,监事会即可启动调查。这种设计避免了监事会因顾虑追责而消极不作为。
六、调查的手段应当与目的相称。查阅账册、核对银行流水、盘点资产、访谈相关人员属于常规手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则适用于财务数据复杂或者疑点集中指向财务处理的情形。第八十条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并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与调查权形成配合。
七、外部专业力量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是本条最有实效的一句。监事多为兼职且不掌握财务技术,若费用需自理,调查权形同虚设。法律把费用明确归由公司列支,实质上是以公司财力保障监督机制运转。公司拒绝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的,属于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八、调查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并依法处理。常见的情形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违规披露等。监事会的职责是查清事实并向股东会报告,是否移送刑事程序不属于监事会的决定范围。
九、本条与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共同构成监督的信息基础。第七十八条解决“能做什么”,本条解决“怎么知道”,第八十条解决“对方必须给什么”。三条缺一不可,只有信息通畅,检查财务、要求纠正、提起诉讼才可能落到实处。
十、监事怠于列席或者发现异常不调查,可能构成勤勉义务违反。第一百八十条要求监事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因此遭受损失,而监事会事先已经掌握异常迹象却放任不管的,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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