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每年至少要开一次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法律只作底线规定,其他事项授权公司章程安排。核心的法定底线有三条: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董事会相比,监事会会议有三个明显差异:没有法定出席门槛、明确允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以及强制要求制作并签署会议记录。
【法条原文】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条术语】
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法律设定的会议频次下限,章程可以提高但不能降低。
临时监事会会议:遇重大事项时临时召开的会议,由监事提议启动。
议事方式:会议的召集、主持、通知期限、出席形式、表决形式等程序性安排。
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监事会全体成员人数而非出席人数为基数计算的表决门槛。
一人一票:每一名监事享有一个表决权,与持股比例、是否职工代表无关。
会议记录:记载会议讨论事项、发言要点、决议结果的法律文件。
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署姓名,是对记录真实性的确认,也是对表决行为的固定。
【关键词】
监事会会议;年度会议;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会议记录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年度至少一次会议是不可突破的下限。章程可以规定每季度甚至每月召开,但任何低于一年一次的规定都无效。公司长期不开监事会会议的,不仅违反本条,还会导致第七十八条列举的六项职权全部落空。
二、监事个人即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这与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分工形成制衡:主席不召集时,监事有权启动。该款还规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形成双重保障。
三、决议门槛采“全体监事过半数”,而非“出席监事过半数”。这是本条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以五名监事为例,即便只有三名到会,决议仍需三票赞成;若只有两人赞成,决议不成立。这与董事会第七十三条“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口径一致。
四、与董事会不同,监事会会议没有法定出席人数门槛。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要求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条却没有类似要求。这并非疏漏,而是因为监事会人数较少且多为兼职,若设置出席门槛反而容易使监督陷入瘫痪。但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设定出席门槛。
五、一人一票体现了去资本化的治理逻辑。股东会所采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适用于监事会,每一名监事无论代表股东还是职工,都只有一票。这与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的规则保持一致。
六、会议记录及其签名具有三重功能。其一是证据功能,记录是否按时召开、讨论了哪些事项、谁持何种意见;其二是责任功能,签名的监事对记录内容负责,日后不能轻易否认自己的表态;其三是监督功能,监事会记录的缺失会被作为监事会未有效履职的证据。
七、章程可以填充法律留白。第二款授权章程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方式与时限、能否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召开、表决能否采取通讯方式、会议主席的确定规则、争议处理等。建议公司把临时会议的提议方式、主席不履职时的替代召集机制一并写明。
八、监事会未依法召开会议,可能使后续行为欠缺依据。例如监事会拟依照第七十八条第六项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或者拟向股东会提出解任建议的,若没有合法有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为支撑,其代表行为与提案的程序基础就会被质疑。
九、本条与第七十八条第四项应当协调适用。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自行召集主持;而这一提议本身通常需要经过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行使其他职权的程序前提。
十、监事缺席并不当然免除责任。长期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对已知风险不表态的监事,在认定是否违反第一百八十条勤勉义务时会处于不利地位。理性的做法是即使不赞成某项决议,也应当出席并在记录中载明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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