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承担。这是公司法为监督机制设置的财政保障条款: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包括调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为查明异常事实支出的必要开支、以及为维护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均由公司列支。费用承担主体的明确,避免了监事因担心自掏腰包而放弃调查或者放弃起诉,同时也意味着公司不得以费用未列入预算为由拒绝支付或者拖延支付。
【法条原文】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条术语】
行使职权:依照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所列举或者授权的监事会各项职权的实际行使行为。
所必需的费用:与行使职权之间存在必要关联性的支出,不包括与监督无关的奢侈耗费。
由公司承担:费用终局地归公司列支,不以事先列入年度预算为条件。
必要关联:支出项目与特定监督事项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是判断能否报销的核心标准。
预先垫付:在紧急情形下监事先行支付后由公司报销的处理方式。
拒绝或拖延支付:公司消极对抗的常见形态,属于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行为。
【关键词】
监事会费用;必要费用;公司承担;监督保障
【涉及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决议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只有一句话,却是监事会能否真正运转的关键。前三条规定了监事会能做什么、怎么知道、对方必须给什么,本条则回答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钱由谁出。监督是有成本的,如果成本由监事个人负担,理性选择必然是少做少错。
二、“所必需”是范围限定词,不是无限授权。判断标准有二:目的一致性,即支出必须服务于第七十八条列举的某项职权;手段相当性,即费用水平应当与查明事实的必要性相匹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属于必需,而超出审计需要的高额附加服务则可能不被认可。
三、本条与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相互呼应。该款规定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本条把这一结论上升为普遍规则,覆盖第八十一条会议、第八十条资料索取、第七十八条代表诉讼等全部履职场景。
四、提起诉讼的相关费用同样可归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六条明确,股东依据当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虽然该条针对的是股东直接起诉,但其揭示的费用归公司承担的原理与本条一致。
五、公司不得以未列入预算为由拒绝支付。法律的表述是“由公司承担”,属于法定义务而非审批事项。实践中常见的拖延理由包括:金额超出授权、需要另行上会、找不到对应科目。这些都不构成拒绝的正当事由。
六、股东代表诉讼中垫付与追偿的处理。监事会决定起诉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通常需要先行支付。由于公司是原告,费用理所当然由公司列支。监事先行垫付的,公司应当凭票据报销;拒绝报销的,监事可以依据本条主张返还。
七、费用支出应当留有完整凭证。监事会应当保存聘请合同、费用清单、发票、审批记录与成果文件,一方面便于公司账务处理,另一方面在日后争议中能够证明费用确属“所必需”。缺少关联证明的支出容易被认定为不属于本条范围。
八、监事不得借本条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虚列调查费用、把个人消费混入监督支出、通过关联的中介机构输送利益等行为,都可能在追责时被认定违反忠实义务。
九、与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费用规则需注意分工。股东自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胜诉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而在机关先行程序中,费用依据本条由公司承担。两条规则的适用前提分别是“股东自诉且胜诉”与“监事会正常履职”,不可混同。
十、不设监事会的公司同样适用本条的原理。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甚至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第六十九条允许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这两种情形下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同样应由公司承担,否则替代机制也无法落地。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12月23日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注:该条所引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系2023年修订前的条文序号,对应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该条与本条共同确立股东代表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裁判立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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