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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不设监事会甚至不设监事?

日期:2026年10月1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而且有两档可选。第一档: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该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全部职权。第二档: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连监事都不设。这是2023年修订为小微公司减轻治理负担的重要举措。需要强调的是,第二档的门槛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不是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任何一名股东反对,公司就必须至少保留一名监事。

【法条原文】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法条术语】
规模较小:以资产规模、营业收入、职工人数等综合判断的弹性条件,法律未设定统一数值标准。
股东人数较少:相对于第四十二条确立的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区间的较低水平。
不设监事会:免于设置第七十六条要求的三人以上会议体监督机构。
设一名监事:以独任自然人替代监事会,行使监事会的全部职权而非部分职权。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全体股东无一反对的表决要求,是本条最严格的门槛。
不设监事:完全取消专职监督岗位,公司不再设置内部监督机关。

【关键词】
不设监事会;一名监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治理简化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监事会制度的第二条例外通道。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把第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第八十三条并列为两项例外,说明立法者在保留监事会原则的同时,为小微公司和不设监事会的治理模式留下了明确出口。

二、与第六十九条的区别在于治理结构不同。第六十九条是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职权;本条则是由一名监事独任行使,甚至完全不设。前者属于“换一种机关”,后者属于“缩减机关”。

三、“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是择一条件。只要满足其一即可适用。由于法律没有设定具体数值,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说明选择依据并记载判断理由,以降低日后被质疑的风险。

四、设一名监事不等于职权缩水。条文明确该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意味着第七十八条列举的六项加兜底职权全部由这一人行使,包括检查财务、提出解任建议、要求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出提案以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五、独任监事不适用会议表决规则。第八十一条关于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的规定以存在多名监事为前提,独任时无从适用。因此独任监事履行职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留存记录,以保证可追溯。

六、“不设监事”的门槛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一极高门槛的用意在于:完全取消内部监督机关会同时削弱小股东的保护,因此必须让每一名股东都有否决权。实务中,控股股东不能通过资本多数决强行通过不设监事的决议。

七、不设监事不等于没有监督。在完全不设监事的公司中,股东可以直接行使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权利,也可以直接查阅第五十七条列举的文件材料。换言之,内部监督机关虽被取消,股东的救济渠道并未关闭。

八、选择简化治理应当在章程中固定并办理备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备案事项。取消监事的,应当同步变更备案信息,避免对外公示与内部治理不一致。

九、本条与第一百三十三条形成对应。后者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只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可见“一人监事”模式在两类公司中都得到承认,但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不设监事”这一档,门槛更高。

十、存量公司应当在过渡期内作出选择并修改章程。此前依旧法设一至二名监事的公司,若不符合本条条件,应当按第七十六条补足三人以上;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采用何种简化模式,并相应调整备案内容。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12月23日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注:该条所引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系2023年修订前的条文序号,对应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其中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正对应本条规定的简化形态,由该名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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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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