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应当配合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等手续,但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这是一条典型的“原则加但书”结构:原则上股东资格作为财产性权益可以被继承,但是书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保留了自治空间——章程可以约定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只能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补偿。章程没有作这类限制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法条原文】
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自然人股东:以自然人身份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股东,法人股东不适用本条。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均产生继承开始的法律事实。
合法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
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而非仅仅取得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章程事先就股权继承作出的限制性安排,是本条唯一的例外。
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人身信赖关系的属性,是允许章程限制继承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股权继承;股东资格;合法继承人;章程另有规定;人合性
【涉及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继承纠纷;公司决议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认了股东资格具有可继承性。股权并非单纯财产权,其中包含表决、知情、提案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成员权。法律明确可以继承的是“股东资格”,意味着继承人取得的是完整的股东地位,包括财产性权利与人身性权利,而非仅仅析产变现。
二、但书条款是公司自治的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人多势众规模有限,股东之间往往存在经营上的合作默契,突然加入一名素不相识的继承人可能破坏这种平衡。因此法律允许章程事先作出限制,例如约定继承人只能取得股份的财产价值、或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成为股东。
三、章程限制必须事先存在才有拘束力。本条的但书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生效的章程条款。死亡之后再由其他股东修改章程增设限制的,对继承人没有拘束力,否则等于单方剥夺继承人的既得权益。
四、继承人与优先购买权的关系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明确了因继承发生的股权变动不属于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外部转让,其他股东不能援引优先购买权阻拦。
五、多个继承人并存时的处理。数名继承人共同继承同一份股权的,在未分割之前通常构成共有,实践中一般由继承人推举一名代表行使表决权并向公司具名,或者由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分割后各自办理名册记载。公司在收到继承权证明文件后应当配合办理。
六、继承发生后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内部与外部两个层面。内部层面公司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向继承人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外部层面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依照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一并办理。
七、继承编的一般规则同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意味着继承人未在期限内书面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八、章程可以设定的限制类型举例。常见安排包括:继承人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能成为股东;继承人只能取得股权折价款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受让;继承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代行股东权利等。这些安排只要不实质性剥夺股权的财产价值,通常被认定为有效。
九、公司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继承人已经提供合法有效的继承权证明的,公司不得以内部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为由长期拖延。参照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救济安排,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法人股东不存在的本条问题。法人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导致股权归属变动的,适用组织变更与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不发生继承。港澳台居民与外国自然人继承境内公司股权的,还须结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特别规定处理。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12月23日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该条所引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系2023年修订前的条文序号,对应现行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该条确立因继承发生的股权变动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裁判规则,与本条但书部分的章程自治逻辑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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