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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哪些筹办事务,未设立成功时责任如何分配?

日期:2026年10月1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且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筹办事务涵盖从制定设立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章程、办理名称预核准与设立登记,到募集股份、催缴股款、召开成立大会等一系列工作。公司未能设立的,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与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内部则按约定比例、出资比例或者均等份额进行分担。

【法条原文】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术语】
发起人:认购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承担筹办事务并对设立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筹办事务:为公司设立所必须完成的全部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方案、起草章程、办理登记、募集股份。
发起人协议:发起人之间就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出资安排、费用分担、责任分配达成的协议。
权利和义务:包括出资义务、事务执行权、知情权、费用分担义务以及公司未成立时的责任承担。
公司设立过程:自发起至公司成立登记完成或者确定不成立为止的期间。

【关键词】
发起人;筹办事务;发起人协议;权利义务;设立责任

【涉及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是义务条款,第二款是形式条款。前者明确发起人是公司筹办事务的法定承担者,后者要求把这种承担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两款结合,使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既有法定底线又有约定细则。

二、“承担公司筹办事务”意味着发起人不是被动的出资者。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设立阶段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推动名称核准、起草章程、认缴或者募集股份、催缴股款、召开成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三、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应当尽量详尽。法律只要求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实践中至少应当包括:设立方案与时间表、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与出资方式、筹办事务的分工、费用预算与分担比例、公司未成立时的债务承担与已缴股款的处理、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四、公司成立后的法律后果归属有专门规则。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五、公司因故未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按约定比例、出资比例或者均等份额依次确定。

六、以自己名义还是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约,后果不同。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签约的,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七、发起人因履行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有专门安排。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八、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时,成立大会程序由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明确,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这使发起人协议在公司成立前实际上具有组织法的效力。

九、本条与第九十二条的发起人身份认定相互支撑。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数与住所要求,本条规定其义务与协议形式。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发起人,应当综合其是否认购股份、是否参与筹办事务、是否签署发起人协议等因素。

十、发起人协议并不因公司成立而当然失效。关于设立过程中已发生事项的责任分担、出资瑕疵的追偿、设立费用的结算等条款,在公司成立后仍然有效,是发起人之间追责的直接依据。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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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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