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发起人共同制订。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略有差异: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共同制订”。两处表述各有一字之差的意义——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成立后的全体股东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则是设立阶段的发起人制订,再结合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募集设立时公司章程由公司成立大会通过。换言之,募集设立的章程不是最终生效文本,还需成立大会审议通过。
【法条原文】
第九十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法条术语】
共同制订: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参与章程文本的起草与确定,不是由部分发起人包办后交其他人签字。
发起人:认购设立时发行股份并承担筹办事务的主体,制订章程是其核心筹办事务之一。
公司章程:规范公司的设立宗旨、组织机构、权利义务与经营管理的根本性文件。
成立大会通过:募集设立时章程还需经公司成立大会表决通过方才生效。
草案与正式文本:发起人制订的是提交审议的文本,成立大会通过后成为公司章程。
【关键词】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共同制订;发起人;成立大会通过
【涉及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公司决议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只有一个主语和一个动作,但信息量不小。答案是明确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订权属于发起人,而不是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登记机关。
二、与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五条对比,“制订”与“制定”的一字之差值得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自股东签署盖章时即为公司根本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制订后仍须经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成立大会通过,方成为有效的公司章程。
三、为何募集设立要经过成立大会?因为募集设立时公司的资本来自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认股人同样受章程约束,却不参与制订。为补足正当性,法律规定由认股人组成的成立大会行使通过章程的职权,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发起设立方式与募集设立方式在这一点上适用法律不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因此发起设立时章程的生效节奏可由发起人自行安排,但仍要确保有足够的程序合法性。
五、共同制订意味着未经参加的发起人不受拘束。个别发起人未参与制订、未签署章程的,日后可能主张章程条款对其不生效力。因此实践中通常要求全体发起人在章程文本或者章程草案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留存原件。
六、章程制订应当与第九十五条的记载事项同步对照。第九十五条列举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十三项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注册资本与已发行股份数、类别股安排、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份数与出资方式、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产生与变更办法、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通知公告办法以及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违反本条的程序瑕疵会带来实质后果。未经发起人共同制订的章程,一旦出现争议,可能被认定为未反映全体发起人的真实意思;募集设立中未经成立大会通过的章程,则可能不具有章程效力,据此作出的后续决议也存在效力瑕疵风险。
八、章程制订阶段应当一并处理与发起人协议的衔接。第九十三条要求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章程则面向公司存续期间的组织安排。二者内容重叠的部分应当保持一致,例如出资额、出资方式、认购股份数等,避免文本冲突时出现解释困难。
九、章程备案与登记义务紧随其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把章程列为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的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设立登记环节一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章程并完成备案。
十、本条与后续第九十五条构成完整的章程制度。第九十四条解决“谁制订”,第九十五条解决“写什么”,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解决“募集设立时如何通过”。三条合起来覆盖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从起草到生效的全过程。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监事;
(四)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五)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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