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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日期:2026年10月1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法律列举了十三项必载事项,另加一项股东会兜底事项。前十二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公司注册资本与已发行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及面额股每股金额、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义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份数与出资方式、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办法、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第十三项是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这些属于强制性记载事项,缺项即构成章程瑕疵。

【法条原文】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条术语】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反映公司的资本规模。
已发行的股份数: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总数,与注册资本相对应。
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公司设立阶段发行的股份数量,可能与已发行股份数不同。
面额股:每股记载票面金额的股份,其每股金额应当在章程中载明。
类别股:与普通股在权利内容上存在差异的股份,如优先股、特定表决权股等。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章程应当规定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及变更时的程序。
利润分配办法: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如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则。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解散的事由安排以及清算组的组成与清算程序。
通知和公告办法:公司向股东、认股人发送通知以及对外发布公告的方式与载体。

【关键词】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必载事项;类别股;设立方式;通知公告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设立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清单。与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六条相比,本条列举更为细密,共十三项,反映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多、组织复杂、需要更多规则预置的特点。

二、第四项关于股份的规定最容易被填错。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是三个不同的数字:设立时的公司可能只发行一部分股份,剩余股份留待成立后授权董事会发行。章程应当把三者分别写明,不能混为一谈。

三、第五项类别股是2023年修订新增内容。修订前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类别股未设系统规则,现行法允许发行类别股,本条因此要求章程载明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以保障不同类别股东之间权利边界清晰。

四、第六项特别指向发起人。要求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这与第九十四条发起人共同制订章程、第一百零四条成立大会审核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的制度相衔接,便于认股人和债权人核查发起人出资的真实性。

五、第七项与第九项分别针对董事会与监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六条采取法律直接列举职权的做法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与监事会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交由章程规定,赋予了更大的自治空间。

六、第八项要求章程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办法。这与第十条第一款相衔接,该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股份公司章程应当写明究竟由董事长、经理还是其他董事担任,以及变更时的决定程序。

七、第十项利润分配办法与第二百一十条关于利润分配顺序的规则配套。章程应当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之下细化分配比例、分配形式(现金或者股票)、分配频次以及中期分红的安排。

八、第十二项通知和公告办法看似技术性,实则影响重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会议通知、召集程序、对外公告的方式一旦在章程中规定不明,后续股东会决议很可能因召集程序瑕疵被撤销。

九、第十三项是兜底条款,赋予股东会增设事项的权力。凡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与公司组织运营相关的内容,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都可以写入章程,例如股权转让限制、表决权特别安排、同业禁止等。

十、缺项的后果并不只是形式瑕疵。章程缺少必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环节可能要求补正;已经完成登记的,缺失事项在实践中只能回归法律默认规则处理,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争议,也可能被作为章程未能反映真实意思的证据。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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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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