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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把我家泡了,损失该谁赔?怎么取证?

日期:2026年10月1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下班回家一开门,客厅天花板还在滴水,木地板泡得翘起来,墙纸整片剥落,刚买的沙发也湿了一大片。跑上楼敲门,楼上的答复通常是三种之一:"不是我家的问题,是开发商的管子""我也刚发现,凭什么算我的""你去找物业,我不管"。物业来了拍几张照片,然后就没了下文。

这类纠纷几乎每个小区都会发生,但绝大多数人卡在同一个地方:不知道该找谁赔、不知道该赔多少、更不知道要先固定什么证据。等墙面干了、地板换了,再想索赔,现场已经没了,物业的登记也没了,对方一问三不知,最后只能自己认下几万元损失。

其实这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漏水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的交叉,判断"谁赔"的核心是过错与原因力,判断"赔多少"的核心是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民法典对相邻关系、过错侵权、财产损失计算、物业服务人的义务都有明确条文,谁该担责、能主张哪些赔偿方式,条文里写得清清楚楚。下面按条文逐层讲透,并给出一套可立即执行的取证清单。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6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7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2023-09-01修正,现行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深度理解】
第一,先分清三条不同的责任线索,这是全案的起点。楼上漏水在法律上可能同时牵出三个主体:一是楼上业主(专有部分内的管道、防水、角阀、地漏、热水器、马桶等设施出问题,或者装修时破坏了防水层);二是开发商(房屋尚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防水保修期内,且漏水源头是主体结构、公共部位或者原建筑防水本身的质量缺陷);三是物业服务人(漏水点位于共有部分,例如公共立管、屋顶、外墙、公共排水管道)。三者对应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对楼上业主主要是相邻关系与过错侵权,对开发商是保修责任与买卖合同质量责任,对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与民法典第942条的法定义务。实践中不少人一律先找物业,结果拖到保修期届满、现场灭失,两头落空。

第二,对楼上业主索赔的规范基础是民法典第296条结合第1165条。第296条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这是相邻关系中"排水"这一典型类型的行为准则。一旦楼上业主未尽到这一避免损害的义务,导致楼下财产受损,就落回第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通常表现为两类:一类是作为的过错,例如改管、加装、装修时砸坏防水层;另一类是不作为的过错,例如明知角阀老化、地返潮、墙面渗水却长期不检修,或者在楼下多次反映后仍拖延不处理。需要特别说明:楼上业主不能以"我自己也是受害者""水是从公共管进来的"直接免责,他必须先证明漏水的真实原因不在自己的专有部分,否则很难对抗第1165条的过错推定倾向。

第三,除了赔钱,还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很多人只想到赔偿,忽略了民法典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漏水仍在持续或者存在再次发生的现实危险(比如楼上拒不更换已经锈蚀的角阀、防水层已大面积失效),你可以要求楼上立即停止侵害并修复源头,而不必等到损失全部算清再行动。这类请求在诉讼中通常表现为"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修复漏水点",与金钱赔偿请求可以一并提出。

第四,赔多少,看第1184条的计算口径。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落到家庭装修场景,可主张的项目通常包括:修复受损部位所需的材料费与人工费;受损家具、家电、地板、墙纸等物品的重置费用或者修复费用;因维修期间无法居住产生的合理临时住宿费用;必要的清洁、除霉、检测费用。要注意"损失发生时"这个时间锚点,不能拿几年前装修时的发票直接主张,也不能按现在的全新装修报价虚高主张。法院在争议较大时,通常会参考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与造价鉴定意见,或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委托评估。因此,修复报价单、施工合同、付款凭证是诉讼中最有分量的证据。

第五,物业公司的责任边界要看漏水点是不是共有部分。民法典第942条第一款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漏水源于公共立管、屋顶、外墙或者公共排水管道,而物业公司未按约定养护、接到报修后迟迟不处理导致损失扩大,物业公司应当在扩大损失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反过来,如果漏水点明确在楼上业主的专有部分内,物业公司一般只负有协调、告知、协助的义务,除非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物业存在明显的处置拖延,否则难以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举证责任分配决定了你必须先动手固定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确立"谁主张、谁举证":你主张楼上漏水造成损失,就要证明三件事——漏水的存在、漏水与楼上(或者其他责任主体)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的范围与金额。这三项缺一项,主张就可能被驳回。所以发现漏水后的头几个小时最关键:拍照录像要带时间、带位置、带参照物;要立即通知楼上、物业到场并留下书面或者可查询的记录;维修前尽量做一次证据固定,必要时申请公证或者诉前鉴定。千万别先把现场清理干净、把泡坏的地板扔掉,再回头索赔——那等于亲手销毁了自己的证据。

第七,协商、调解与诉讼的先后安排。实践中,漏水案件标的额通常不大,走鉴定和诉讼的成本可能接近甚至超过赔偿额,因此优先顺序一般是:固定证据 → 书面通知楼上与物业并限期处理 → 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住建部门、街道物业管理部门协调 → 仍无结果的,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可以把楼上业主列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否一并列为被告,取决于漏水点归属与物业是否存在处置拖延。同时注意诉讼时效: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久拖不决会让债权变成自然债务。

【相关案例】
【示例】甲住某小区六楼,2025年8月的一天,其客厅与卧室天花板出现大面积渗水,木地板泡水起翘,墙纸脱落,一台电视因进水损坏。甲当即用手机拍摄了渗水全过程视频,并通知物业与七楼业主乙到场,物业出具了《报事登记单》,载明"七楼住户卫生间角阀老化漏水,已渗至六楼"。乙辩称"这是开发商装的管子,不是我弄坏的,我不赔"。甲随后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漏水点为七楼卫生间角阀连接处老化渗漏,修复六楼受损部位的费用经造价鉴定为 38000 元,电视重置费用 5000 元。甲起诉请求乙停止侵害、修复漏水点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乙作为七楼不动产权利人,对其专有部分内的用水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其明知角阀老化未及时更换,导致渗漏并损害楼下财产,符合民法典第296条未尽避免损害义务、第1165条第一款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漏水点位于乙的专有部分内,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已履行登记、协调与协助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甲依第1167条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应予支持;损失数额依第1184条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参照修复造价鉴定意见 38000 元及电视重置费用 5000 元,合计支持 43000 元。最终判决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漏水点修复,并赔偿甲 43000 元。(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1. 先分清三条责任线:漏在楼上专有部分找楼上业主;漏在共有部分、物业养护或处置不力的找物业公司;在防水保修期内且属原建筑质量缺陷的找开发商。
2. 法律武器是民法典第296条(排水应尽量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加第1165条第一款(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担责),两条要一起用。
3. 别只盯着赔钱:依第1167条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要求对方先修好漏水点。
4. 金额按第1184条算: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可主张修复费、物品重置费、合理临时住宿费与必要的检测清洁费。
5. 物业的责任看漏水点:第942条要求其对共有部分妥善维修养护,专有部分漏水时物业一般只负协调协助义务。
6. 取证是生死线:民事诉讼法第67条确立谁主张谁举证,必须证明"漏水存在—因果关系—损失金额"三件事,缺一不可。
7. 到场顺序要固定: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带时间地点参照物)、通知楼上与物业到场、索要书面报事登记,维修前先做证据保全,必要时公证或申请诉前鉴定。
8. 千万别先清理现场再索赔:泡坏的地板、墙纸是核心物证,扔掉即等于自毁证据。
9. 保留全部费用凭证:修复报价单、施工合同、付款发票、家电购置凭证,是法院认定损失金额的主要依据。
10. 注意三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久拖不决会丧失胜诉权。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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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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