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并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须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相比之下,发起设立方式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交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自行规定,法律不作强制。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法条术语】
成立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阶段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的、决定公司是否成立及设立事项的首次会议,相当于修订前法上的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所对应的股款已经全部缴纳完毕。
表决权:认股人就成立大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与其持有的股份数相对应。
过半数:超过持有表决权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发起人协议:发起人之间就公司设立事项达成的协议。
【关键词】
成立大会;募集设立;股款缴足;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
【涉及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区分两种设立方式分别规范成立大会。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法律必须为其提供参与设立决策的程序保障,故对召开期限、通知方式与出席门槛作出强制规定;发起设立场合只有发起人,程序交由自治安排。
二、三十日期限的起算点是“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在公开募集场合,该日期通常以第一百零一条验资机构出具股款缴足证明之日为凭;起算后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第一百零五条赋予认股人请求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权利。
三、通知方式为“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通知与公告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认股人身份明确、住所清楚的应当逐一通知;认股人众多或者难以逐一通知的,可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日期,实践中还应当附会议地点与审议事项。
四、出席门槛是“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这里的过半数以表决权为计算基准,而非认股人人数;未达门槛的,成立大会不得举行,已举行的其决议存在效力瑕疵。
五、本条与第一百零四条相衔接。成立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发起人筹办情况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审核设立费用与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并可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时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六、成立大会是认股人行使设立参与权的核心场合。认股人虽不参与公司筹办,但在成立大会上可以对发起人筹办情况、设立费用的合理性、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议与表决,从而防止发起人损害认股人利益。
七、发起设立的程序自治。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由于发起设立时全体股东即发起人,不再需要法律提供额外的程序保护,立法因此将程序安排留给自治。
八、未按期召开的法律后果。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因不存在有效的成立大会决议,公司也不具备申请设立登记的条件。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监事;
(四)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五)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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