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大会行使六项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监事、审核公司设立费用、审核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以及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时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上述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监事;
(四)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五)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法条术语】
成立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阶段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决定公司设立事项的首次会议。
筹办情况报告:发起人就公司筹办过程、费用支出、股份募集情况向成立大会所作的报告。
设立费用:为设立公司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经成立大会审核后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财产抵作股款时的价值评定。
不设立公司:成立大会依法作出的终止设立程序、不再设立公司的决议。
【关键词】
成立大会职权;公司章程通过;设立费用审核;非货币财产作价审核;不设立公司决议
【涉及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成立大会的职权清单,六项职权围绕“是否设立”与“如何设立”两个核心展开。前五项属于常规设立事项,第六项是特殊的退出机制。
二、审议筹办情况报告是认股人知情的基础。发起人应当就公司筹办的过程、已发生的费用、股份募集情况、拟开展的经营事项向成立大会报告,认股人据此判断设立行为是否合理、是否继续进行。
三、通过公司章程是成立大会的核心职权。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根本规则,在成立大会上通过后,对发起人、认股人以及成立后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不同于公司成立后修改章程,后者适用股东会特别决议程序。
四、选举董事、监事标志着公司组织机构开始形成。首届董事、监事由成立大会选举产生,随即可以依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授权代表在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五、设立费用的审核是防止发起人滥用筹办资金的重要机制。设立费用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须经成立大会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予认可的费用,不得列入公司负担范围,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六、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的审核针对发起人的出资行为。发起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须经成立大会审核。作价显著高于实际价额的,可以责令补足并适用第九十九条的连带责任规则。
七、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是本条的特别安排。只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时,成立大会才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这一限定防止成立大会随意否决设立、损害已认购股份的出资人利益。
八、表决比例是“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这一基数与第一百零三条的出席门槛相呼应:成立大会须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则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两次“过半数”均以表决权为计算基准,而非认股人人数。
【相关案例】
2024-08-2-270-004 陈某海诉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2724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股东虽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实际履行决议内容,以行为表明其已对决议中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可;该股东主张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关联索引引用修订前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现行法对应第二十五条。该案确立的“以实际履行行为认可决议”的裁判思路,对判断成立大会决议及公司设立阶段决议的效力具有参照价值。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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