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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责任与出资责任的规定?

日期:2026年10月1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适用。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均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同样适用设立中公司法律后果承受规则、股东未按期出资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会核查与催缴出资义务、股东失权制度以及禁止抽逃出资规则。本条是避免条文重复设置的准用性规定,使两类公司在设立与出资责任上适用同一标准。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术语】
准用:法律规定某一事项参照适用另一既有条文的立法技术,被准用条文在准用范围内产生同等效力。
设立中公司:自发起人订立章程起至公司登记成立止,为设立公司而形成的过渡性组织。
核查与催缴: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期足额缴纳的,由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
失权:股东经催缴后宽限期届满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已缴纳的出资暗中取回。

【关键词】
准用条款;设立中公司;出资催缴;股东失权;抽逃出资

【涉及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公司设立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立法技术的产物。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出资,在多数事项上与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同一规则,为避免逐条重复,本条以准用的方式一次性完成规则移植,是理解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责任的关键条文。

二、准用第四十四条意味着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后果规则一体适用。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由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产生责任的,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三、准用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意味着出资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一体适用。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款与第二款不同,第二款规定的是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本条只准用第三款。

四、准用第五十一条意味着董事会的核查催缴义务一体适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同样负有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的义务,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准用第五十二条意味着股东失权制度一体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经催缴后可以载明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减资注销,六个月内未处理的由其他股东按比例足额缴纳,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可以在三十日内起诉。

六、准用第五十三条意味着禁止抽逃出资规则一体适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同样不得抽逃出资;违反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准用不等于全部照搬。被准用的五个条文分别针对设立行为后果、出资违约赔偿、董事核查催缴、失权程序与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适用时应当结合股份划分、发起人连带(第九十九条)、股款全额缴纳(第九十八条)等特殊规则一并判断,不能简单套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

八、本条与第九十九条共同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充实体系。第九十九条解决发起人之间相互担保出资到位的问题,本条则引入董事会的核查催缴义务与失权机制,从公司内部控制的角度保障资本真实,两者互为补充。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1月27日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修正)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上述两条是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准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法律后果规则的配套司法解释,分别规范以发起人自己名义与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后果归属。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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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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