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引入】
老张今年七十岁,名下一套两居室。子女劝他早点把房子过户过去,说"反正以后也是我们的,早点办省事"。老张心里不踏实:房子一旦过户,自己还能不能住到终老?万一子女婚变、欠债,房子被卖掉或被强制执行,自己是不是要被赶出去?
另一边,准备买房的小李看中一套二手房,价格比同小区便宜将近两成。中介催着交定金,说"房东急售"。签约前小李多问了一句,才发现不动产登记簿上写着"居住权:某某,期限至其死亡之日"——也就是说,房子即使买到手,他也不能住、不能租,只能等居住权人去世。
这两件事指向同一个民法典新增的制度:居住权。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类用益物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专门解决"房子归谁"和"谁能住"分离的问题。对老人,它是一把"把房子交出去但把住的权利锁住"的钥匙;对买房人,它是一颗必须提前排掉的雷。居住权怎么设、什么时候生效、能不能转让继承和出租、什么时候消灭,民法典第 366 条至第 371 条写得很清楚。下面按条文逐层讲透。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7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8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9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0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1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深度理解】
第一,先弄清居住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利。民法典第366条的定义包含四个要素:一是主体上,居住权人是"他人住宅"之外的人,即居住权必须设立在别人的房子上,自己住自己的房子不产生居住权;二是内容上,只有"占有、使用"两项权能,不包括收益和处分;三是性质上,明确定为"用益物权",这意味着它是对世权,可以对抗房屋的新所有权人,而不只是约束原房主;四是目的上,限定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所以办公、经营、仓储都不能设居住权。这四点决定了居住权是一种"强保障、弱流通"的权利。
第二,居住权必须书面订立,合同要写清五类条款。民法典第367条第一款要求"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口头约定不成立。第二款列举了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中"住宅的位置"要具体到不动产权证坐落与证号;"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可以写明是整套还是特定房间、能否带同住家属、水电物业由谁承担、能否装修;"居住权期限"可以约定固定年限,也可以约定"至居住权人死亡之日止"。这五类条款写得越细,日后争议越少,尤其是在老人再婚、子女众多的家庭里。
第三,居住权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民法典第368条第一句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与居住权主要服务于家庭内部扶养、赡养、扶助的功能定位有关——父母与子女之间、再婚配偶之间、照顾老人的保姆与老人之间,通常并不以市场价支付对价。但条文保留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口子,因此在"以房养老"或者商业性的居住权安排中,双方完全可以约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对价,法律并不禁止。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有偿还是无偿,都不改变第369条对转让、继承和出租的限制。
第四,最关键的一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8条第二、三句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一句有三层含义:其一,居住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光签了书面合同、甚至合同已经生效,也不等于居住权已经设立,居住权人此时只享有请求对方配合登记的债权;其二,登记簿是居住权的权利外观,买房人、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查询登记簿知悉;其三,正因为如此,未登记的居住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老人来说,签完合同务必尽快办理登记,否则房子一旦被过户给第三人,主张居住权的底气会大打折扣。
第五,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房子原则上也不能出租。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直接回答了标题里的两个问题:居住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不能"接棒"继续住;居住权人也不能把居住权卖给别人。第三句针对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设有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双方在设立时另有约定。之所以这样设计,是因为一旦允许出租,居住权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立法目的就会被架空,买房人或居住权人的生活安宁也会受影响。所以买房时如果看到登记簿上有居住权,基本可以判断这套房既不能自住、也不能出租收益,只有等居住权消灭。
第六,居住权什么时候消灭,以及消灭后要做什么。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消灭事由只有两种:约定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这意味着如果约定的是"至居住权人死亡之日止",那么这套房的居住权可能存续十几年甚至更久,买房人必须把这一时间成本算进房价。消灭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则是所有权人的操作要点——居住权不会因居住权人死亡而自动从登记簿上消失,不注销,房屋下次交易、抵押时仍会显示权利负担,影响成交和估值。
第七,还可以用遗嘱设居住权,这是实务中最常用的场景之一。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典型用法是:老人在遗嘱中把房屋所有权留给子女,同时为再婚配偶或者长期照料自己的亲属设定居住权,让其可以住到去世。这样做的好处是所有权传承与居住保障两不误,避免子女一拿到房本就把人赶走。要提醒的是,"参照适用"意味着仍然要遵循登记的要求:遗嘱生效后,继承人应当配合居住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继承人拒不配合,居住权人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遗嘱中同样要把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写清楚,否则登记环节容易被卡。
第八,把居住权和租赁、所有权做个对比,就更能理解它的边界。与租赁相比:租赁是债权,期限最长二十年,可以转租(需出租人同意),到期后房主可以收回;居住权是物权,期限可以约定至居住权人死亡,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对抗一切第三人。与所有权相比: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完整权能,居住权只有占有、使用两项,且限定于生活居住目的。因此,一个常见的误解是"设了居住权就等于分了一半产权"——不是,居住权人拿不到拆迁补偿中的产权价值部分,也无权出售、抵押该房屋;反过来,"房子卖了居住权就自动没了"同样是错的,正是因为它是对世物权,房屋过户后居住权继续存在,新房主必须继续容忍居住权人居住。
第九,对买房人来说,居住权是一条必须写进交易流程的核查项。具体做法是:签买卖合同前,与卖方一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该房屋的完整登记信息,确认是否存在居住权登记、期限如何约定;在合同中由卖方作出"无居住权负担"或者"居住权已于某年某月某日注销"的陈述与保证,并约定违反时的违约责任和解除权;在过户前再次复核登记簿,把居住权注销作为支付尾款或者办理过户的前置条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源,尤其要警惕——便宜的那部分,很可能就是居住权存续期间无法使用房屋的对价。
【相关案例】
【示例】甲(男,72岁)丧偶后再婚,与乙(女,68岁)共同生活八年。甲与前妻所生之子丙多次要求甲将名下唯一住房过户给自己,称"早过户早省心,您照样住着"。2025年3月,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同时甲与乙、丙三方另行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约定乙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期限为"至乙死亡之日止",居住范围为整套房屋,水电物业由乙自理,并于同月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2026年初丙因生意亏损,欲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丁,双方在中介处谈妥价格后准备签约。丁在签约前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发现该房屋载有乙的居住权登记,遂拒绝签约。丙主张"房子现在是我的产权人,我有权卖,乙的居住权是我爸签的,与丁无关"。乙则主张其居住权已经登记,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法院审理认为:乙依民法典第366条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且依第368条第三句,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乙的居住权已经合法设立并具有对抗效力。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除另有约定外不得出租,因此丙作为现所有权人,其处分权受到乙的居住权限制,房屋既不能交付丁实际居住使用,也不能出租收益。居住权的消灭事由依第370条仅限于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丙出售房屋不属于消灭事由。据此,丁有权拒绝订立买卖合同;丙若出售,应当向买受人事先如实披露居住权负担,否则构成瑕疵给付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法院确认乙的居住权合法有效,丙应继续容忍乙居住至居住权消灭,并驳回丙要求注销居住权登记的诉讼请求。(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1. 居住权是对世物权:民法典第366条明确定其为用益物权,房屋过户后继续存在,新房主必须容忍居住权人居住。
2. 必须书面:民法典第367条第一款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口头承诺不作数。
3. 合同写全五类条款:民法典第367条第二款要求写明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期限、争议解决方法,越细越好。
4. 登记才生效:民法典第368条第三句"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签完合同务必尽快到登记机构办理,否则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5. 无偿是原则:民法典第368条第一句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另有约定的除外,商业性安排可约定对价。
6. 不能转让、不能继承:民法典第369条明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人去世后其子女不能"接棒"居住。
7. 原则上不能出租:民法典第369条第三句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8. 消灭只有两种情形:民法典第370条规定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卖房、离婚、债务都不导致居住权消灭。
9. 死后要注销:居住权消灭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否则登记簿上的负担会影响房屋下次出售和抵押估值。
10. 买房前必查登记簿:签合同前与卖方一同查询是否存在居住权,把"无居住权负担"写进陈述保证条款,并把注销作为过户或付尾款的前置条件;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源尤其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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