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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能否设置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

日期:2026年10月1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还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法条术语】
审计委员会:设在董事会内、由董事组成并代行监事会职权的专门委员会。
单层制治理:以董事会内设监督机构取代独立监事会的治理模式。
过半数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超过二分之一的成员。
独立客观判断:成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判断的利益或者关系。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进入董事会的董事。
一人一票:每名成员享有一个表决权的表决方式。

【关键词】
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三名以上;过半数独立性;一人一票;其他委员会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引入单层制治理结构。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公司在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从而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这是对双层制(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列)传统模式的重大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应条文为第六十九条。

二、采行方式由公司章程自治。条文使用“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意味着法律不作强制,公司若不在章程中作出规定,则仍应按第一百三十条设监事会;章程一旦规定设审计委员会,即产生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效果。

三、成员须为董事且不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为三名以上;这与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的要求保持一致,保证监督机构具备基本的集体议决能力。

四、独立性要求是本条的核心。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前一句排除兼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执行职务的人员占多数;后一句是兜底性的关系审查,涵盖亲属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持股关系等情形。

五、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成员。这一规定使职工代表得以进入监督机构,与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的要求形成功能上的呼应。

六、决议规则采人头决。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不因成员是否为独立董事或者持股比例而加权,体现集体平等议决。

七、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以章程自治为原则。除本法规定的成员人数、独立性、决议比例、一人一票外,其余事项(如召集方式、会议频次、通知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八、公司还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第五款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留下空间,公司可依需要设置,法律不作限制。

九、与相关条文的体系衔接。设审计委员会的,适用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同时不影响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任职资格限制等一般规则的适用。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经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审计委员会”为关键词检索,仅一条命中且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裁判要旨与本条制度无直接关联,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审计委员会系2023年修订公司法新增制度,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均出台于新法施行之前,未就该制度作出规定,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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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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