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与经理两种身份可以集于一身,但兼任者在两种身份下分别承担义务与责任:作为董事参与董事会表决并依规定承担决议责任,作为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法条术语】
兼任:同一人同时担任董事与经理两个职务。
董事会成员:经股东会选任、组成董事会的董事。
董事会决定:由董事会以决议方式作出,而非章程直接规定。
双重身份:兼任者同时具有决策层成员与执行层负责人两种法律地位。
解任与解聘:董事职务的免除称解任,经理职务的免除称解聘。
【关键词】
董事兼任经理;董事会决定;双重身份;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
【涉及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法律明文允许兼任。本条使用“可以”,即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法律不作禁止;是否兼任取决于董事会的判断而非章程的事先规定。
二、决定权在董事会而非股东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兼任同时涉及两种身份,本条将决定权配置给董事会,符合董事会对经理的任免权。
三、兼任实现决策与执行的衔接。董事兼任经理后,董事会决策与公司执行之间的信息传递成本降低,经营效率提高,这一安排在规模较小的公司中尤为常见。
四、兼任者承担双重忠实与勤勉义务。作为董事,其应当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经理,其同属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两种义务并存而非择一,兼任者的义务标准并不因兼任而降低。
五、利益冲突风险更为集中。兼任者在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同类业务等场景下的披露义务更为突出;其披露应当及时、完全、有效,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忠实义务。
六、报酬的决定机关不同。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经理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兼任者的报酬事项应当分别由相应机关决定,并在公司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时如实体现。
七、职务免除的路径不同。董事职务由股东会决议解任,决议作出之日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的可以要求赔偿;经理职务由董事会决定解聘。兼任者可能只被免去其中一职而保留另一职。
八、与简化治理条文的呼应。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董事,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本条则是不设董事会情形下董事兼任经理的一般规则,二者共同构成小型股份公司“决策执行合一”的制度供给。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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