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这是新修订公司法为降低中小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成本而提供的简化安排。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法条术语】
规模较小: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相对不大的情形。
股东人数较少:公司股东人数不多的情形。
不设董事会: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这一集体机关。
一名董事:由单一自然人行使董事会全部职权的任职形式。
董事会的职权:本法第六十七条列举的十项职权。
【关键词】
不设董事会;一名董事;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兼任经理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深度理解】
一、简化治理是新修订公司法的整体取向。本条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应条文(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表述完全一致,说明两类公司在此处采同一标准。
二、适用条件为择一满足。条文使用“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二者只需满足其一即可适用,不必同时具备;这与实践中有的公司股东很少但资产规模不小、有的公司股东众多但经营规模很小的情形相适应。
三、法律后果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全部职权。该名董事并非“执行董事”这一旧法表述下的特殊职位,而是行使董事会职权的单一机关;本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全部由其行使,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及其报酬事项等。
四、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这是本条与设置董事会的情形的重要区别之一:设董事会的,董事兼任经理须由董事会决定;只设一名董事的,法律直接允许其兼任经理,无需另行决议。
五、称谓变化值得注意。新修订公司法统一使用“一名董事”的表述,不再沿用“执行董事”的概念。实务中公司章程与登记文件应当相应调整表述,避免因沿用旧称谓产生歧义。
六、判断标准法律未作量化。“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没有对应的数额或者人数界限,需结合行业特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人数、股东人数等因素综合判断,并由公司章程作出明确选择后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备案。
七、与监督机构的配套简化。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董事的公司,其监督机构同样可以简化: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名监事,或者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但本条情形下已无董事会,故只能选择设一名监事或者简化监督安排。
八、责任并不因简化而减轻。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同时适用董事任期、辞任、解任规则与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规则;因其单独决策,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责机制实际上难以适用,更应重视决策过程的书面留痕。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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