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设监事会,其成员如何构成?

日期:2026年10月1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监事会,仅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或者因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而设一名监事的情形下可以不设。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均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法条术语】
监事会:依法设立、对公司财务与董事高管履职进行监督的常设机关。
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任、代表股东利益的监事。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利益的监事。
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在监事会成员中的法定最低比例。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负责人。
不得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监事。

【关键词】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三人以上;职工代表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全体监事过半数;不得兼任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监事会在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则必设。本条第一款使用“设监事会”,并以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设审计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三条(设一名监事)为两项例外,公司不得自行以章程再设其他例外。这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相比,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强制性更强。

二、成员下限为三人以上,且必须包括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两类。监事会不能由单一类别人员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任,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者共同构成监督机构的代表性基础。

三、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是强制性下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只能规定高于三分之一的比例,不得降低;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会不得代行选举。

四、监事会主席一人必设,副主席可选。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基数为全体监事而非出席监事。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五、主席与副主席的代行顺位明确。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这一三级顺位保障了监事会不至于因个别人员缺位而瘫痪。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这是监督独立性的底线要求,目的是防止被监督者进入监督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监事任期适用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八、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存在两处差异。其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法律未设副主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副主席并规定了完整的代行顺位。其二,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设监事会甚至不设监事,股份有限公司只能通过审计委员会或者一名监事的路径简化。

九、监事的任职资格与义务同样适用。存在法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监事,违反规定的选举、委派无效;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2023-08-2-276-002 陕西某置业公司诉张某某、朱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621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在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同时作为公司财务人员的监事不仅未予制止,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执行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未尽到监事的勤勉义务,与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关联索引引用修订前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现行法分别对应第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该案从责任端说明监事会成员的监督职责并非虚置,失职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08-2-276-001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周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16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裁判要旨:监事在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或者监事认为公司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的,可以在收到股东书面诉讼请求之后三十日之内,或者发现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三十日内,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为公司诉讼代表人,诉讼结果应由公司承担;监事代表诉讼后,公司和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关联索引引用修订前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现行法分别对应第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该案说明监事会主席、监事在代表诉讼中的实际功能,是理解本条监事会机构价值的典型素材。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本条所引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现行法对应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款确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规则,与本条第三款监事会主席的设置有直接对应关系,是监事会机构运行的程序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