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行使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相同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解任建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条术语】
检查公司财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账簿、报表等进行核查的职权。
提出解任的建议:向有关机关建议免除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要求纠正: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改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监事会启动临时股东会的程序性权利。
提起诉讼:依照股东代表诉讼规则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必需的费用:监事会为行使职权所不可缺少的支出。
【关键词】
监事会职权;检查财务;解任建议;临时股东会;监事会代表诉讼;履职费用
【涉及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采用整体准用的立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规定的职权,使两类公司监事会职权完全一致,避免了规范重复,也便于司法适用时一体把握。
二、第一项职权是检查公司财务。监事会可以查阅、核对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与财务会计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第二项职权是监督与解任建议。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此处为建议权而非决定权,最终的选任与解任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依各自权限作出。
四、第三项职权是要求纠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会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这是监事会的积极干预义务,而非可选择行使的权利,监事明知损害行为而不制止的,可能被认定未尽勤勉义务并与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第四项职权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这一职权使监事会在公司治理僵局中能够扮演启动者的角色,防止董事会消极不作为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
六、第五项职权是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监事会可以就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形成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使监督意见能够进入最高权力机关的议程。
七、第六项职权是依照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在此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机关。
八、第七项职权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章程可以依公司实际需要为监事会增设职权,但不得削减法律已列举的六项职权。
九、费用保障是本条的独立价值。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包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这一规定解决监事会“有钱办事”的问题,防止公司通过控制经费架空监督;费用是否“必需”发生争议的,应当结合监督事项的复杂程度与金额合理性判断。
【相关案例】
2024-08-2-276-001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周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16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裁判要旨:监事在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或者监事认为公司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的,可以在收到股东书面诉讼请求之后三十日之内,或者发现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三十日内,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为公司诉讼代表人,诉讼结果应由公司承担;监事代表诉讼后,公司和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关联索引引用修订前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现行法分别对应第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该案是理解本条第一款准用第七十八条第(六)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直接素材。
2023-08-2-276-002 陕西某置业公司诉张某某、朱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621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在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同时作为公司财务人员的监事不仅未予制止,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执行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未尽到监事的勤勉义务,与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关联索引引用修订前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现行法分别对应第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该案说明本条准用的监督与纠正职权具有强制性,消极不作为将产生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本条所引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现行法对应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款明确监事会依据该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与本条第一款准用的第七十八条第(六)项直接对应,构成监事会代表诉讼的程序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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