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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多久召开一次会议,决议如何表决?

日期:2026年10月1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条术语】
每六个月至少一次:监事会会议的最低召开频次。
临时监事会会议:在定期会议之外因特定事项临时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议事方式:监事会讨论、审议事项的组织形式与程序。
表决程序:监事会形成决议的投票规则。
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以监事会全体成员为分母计算的赞成比例。
一人一票:每名监事享有一个表决权。

【关键词】
监事会每六个月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全体监事过半数;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记录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设定监事会会议的最低运行频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即每年至少两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下限,公司章程可以提高频次但不得降低。

二、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明确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则为每六个月至少一次。这一差别体现立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强度更高的要求。

三、临时会议的提议权属于监事个人。条文使用“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即任何一名监事均可提议,不要求达到持股比例或者人数门槛;这与董事会临时会议须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形成对照。

四、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以章程自治为原则。除本法规定的会议频次、决议比例、一人一票、会议记录与签名外,其余事项(如召集人、通知期限、表决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五、决议门槛为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分母是监事会全体成员,而非出席会议的监事,因此未出席会议的监事实际上被计入未赞成一方,这与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计算口径一致。

六、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之间表决权平等,不因其由股东会选任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有所差别,也不因是否担任主席而加权。

七、会议记录与签名是程序留痕要求。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既是监事会履职的证据,也是判断监事是否尽职、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八、未达决议门槛的后果。监事会决议未达到过半数通过的,决议不成立;监事会未实际召开会议而伪造决议的,同样不成立。监事会的监督决议虽不直接对外产生交易关系,但其效力瑕疵会影响后续代表诉讼等行为的正当性。

九、与监督职权条文的配合。监事会会议的频次保障与决议规则,服务于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出提案、依法提起诉讼等职权的实际行使;会议制度与职权条款共同构成可运行的监督机制。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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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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