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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

日期:2026年10月1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这是与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列的治理简化路径,使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形成“一名董事+一名监事”的最简治理架构。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法条术语】
规模较小: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相对不大的情形。
股东人数较少:公司股东人数不多的情形。
不设监事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这一集体监督机关。
一名监事:由单一自然人行使监事会全部职权的任职形式。
监事会的职权: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规定的职权。

【关键词】
不设监事会;一名监事;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治理简化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原则上必设,本条是法定例外。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明示“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条与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共同构成不设监事会的两条通道。

二、适用条件为择一满足。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二者只需具备其一即可,法律未设定量化的资产额或者人数界限,需结合行业特点、资产规模、股东人数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选择。

三、法律后果是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全部职权。该名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并提出解任建议、要求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法提起诉讼等职权,其职权范围与监事会完全一致,不因人数减少而缩减。

四、与有限责任公司规则存在重要差异。有限责任公司除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外,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可以不设监事;股份有限公司无此选项,即使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必须至少设一名监事或者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监督机构不得完全缺位。

五、与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选择关系。公司可以选择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也可以选择设一名监事(本条),二者均能替代监事会;但审计委员会路径以设有董事会为前提,而本条路径不要求必设董事会。

六、与第一百二十八条组合形成最简架构。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二者并用即形成“一名董事+一名监事”的最简治理结构,且不设董事会时该名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七、判断标准与登记。公司应当就治理结构的简化选择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并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备案;章程未作规定而实际不设监事会的,可能被认定为治理结构不合规。

八、责任并不因简化而减轻。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时适用监事任期、任职资格、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等规则;因其单独履职,更应重视检查记录、纠正通知等书面留痕,以证明其已尽监督职责。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本条所引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现行法对应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款在规定监事会代表公司诉讼的同时,还规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股份有限公司依本条设一名监事的,其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主体地位参照适用该规则,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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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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