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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下借的钱,妻子也要还吗?夫妻共同债务到底怎么认定?

日期:2026年10月1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李女士最近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朋友借了六十万元,借条上只有丈夫一个人的签名。丈夫说是拿去做生意周转,可家里日子过得紧巴巴的,她从没见过这笔钱,也没花过一分。债主把她和丈夫一起告了,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李女士懵了:借条我没签字,钱我没用,为什么要我还?

反过来也有另一种情形:妻子因病住院,丈夫以个人名义向亲戚借了八万元交医疗费,借条也只有丈夫一人签名。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夫妻俩一起还,通常就没有太大争议。

同样是"一方签字、一方没签字",结果却截然不同。差别究竟在哪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这类纠纷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甚至出现过"婚内所负债务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做法,让不少不知情的一方背上沉重债务。民法典编纂时专门对这个问题作了回应,形成了现在这套"意思表示 + 用途 + 举证责任"三重判断规则。下面逐条讲清楚。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9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6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深度理解】
第一,认定共同债务有三条并列通道,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给出了前两条。一是"共同意思表示",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通过书面、微信、实际还款等方式事后追认;二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借款用途落在家庭日常消费范围内,例如看病、子女教育、房租、日常生活开支。这两类债务直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不需要额外举证用途。理解这一款的关键在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一表述——立法并不要求配偶签字,只要用途属于家庭日常,就认定为共同债务,这是对夫妻共同体生活事实的承认。

第二,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部分,法律的态度是"原则上不算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边。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表述得很清楚: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句里有三个要点值得留意:其一,"不属于"是原则,"除外"是例外;其二,例外情形必须"由债权人证明",配偶一方无需自证清白;其三,可证明的方向有三个,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一款正是李女士这类案件的关键——六十万元显然超出家庭日常开支,若债主拿不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证据,法院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边界要结合金额、用途和家事代理习惯判断。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一个固定的数额,这是有意为之:不同家庭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所在地区差异很大。实务中通常综合借款数额与家庭收入的比值、款项的实际流向、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消费、债权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等因素判断。小额、频繁、用于家庭消费的,通常认定为家庭日常需要;大额、一次性、用于投资或经营的,通常超出日常范围。超出部分就回到第1064条第二款,由债权人举证。

第四,两类债务法律明确"不予支持",即司法解释第34条列举的虚构债务与违法债务。第一款针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实践中常见于离婚前突击补写借条、与亲友配合制造债务以图多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形;第二款针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这两类不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可能涉及妨碍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等法律后果。此外,第33条处理的是"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原则上债权人不能向配偶主张,唯一例外是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第五,婚姻内部的约定不能当然对抗外部债权人,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给出了限定条件。该款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请注意"相对人知道"这个要件——这意味着财产分别制约定要对抗债权人,前提是债权人知晓该约定,且举证责任在主张免责的夫妻一方。没有书面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情,都不能产生对抗效果。这也提醒:夫妻间签订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对外交易时做好告知与留痕。

第六,离婚和死亡都不等于债务消失。司法解释第35条第一款明确,即便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对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内部约定只调整夫妻之间的最终分担,不消灭外部连带责任。第二款则给了追偿通道:一方清偿了共同债务之后,可以依照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第36条处理一方死亡的情形:生存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仍要承担清偿责任。但要注意,清偿范围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则与此处并不矛盾——共同债务中的生存一方责任,源于该债务本身即为共同债务,而非继承关系。

第七,离婚时的清偿顺序,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得很清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解决的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怎么办"的问题,答案是先协议、后判决。实务中法院会结合双方经济能力、债务形成原因、是否存在一方有过错等因素确定内部分担比例,这个内部比例只在夫妻之间有效。

第八,从债权人角度,防范风险最有效的动作是"共债共签"。既然第1064条第一款把"共同签名"列为最无争议的共同债务形态,出借款项时让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就能省去日后举证的麻烦。从配偶一方角度,防范风险的动作则是"不随意追认"——在借条上补签名、通过微信承诺"我们一起还"、用自己的账户代还部分款项,都可能构成事后追认,从而把原本不属于共同债务的款项变成共同债务。此外,发现配偶擅自大额举债时,应及时留存自己不知情、未受益的证据,例如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分居或财务独立的相关材料。

【相关案例】
【示例】甲(男)与乙(女)系夫妻。2024年3月,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出具借条借款 60 万元,借条上仅甲一人签名,写明"用于生意周转"。款项实际转入甲个人账户后,甲用于偿还其个人对外欠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乙对此完全不知情。2025年1月,丙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共同偿还 60 万元及利息。乙抗辩:借条无其签名,其对借款不知情,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家中日常开支与经营均由夫妻各自工资覆盖,从未受益于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两条通道——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本案借条仅甲一人签名,乙未事后追认,不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借款数额 60 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第1064条第二款,该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债权人丙举证证明款项用于甲、乙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丙提供的银行流水仅显示款项进入甲个人账户后转出至案外人,未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亦未能证明乙知情或追认。故对丙要求乙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由甲个人偿还。

另设对照情形:若甲借款 8 万元系为乙住院手术支付医疗费,虽借条仍为甲一人签名,因该用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依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乙需共同偿还。(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1. 记住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的两条通道: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两类直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大额借款适用第二款: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例外须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3. 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主张大额借款为共同债务的,由债权人证明用途或共同意思表示,配偶一方无需自证不知情、未受益。
4. 警惕"事后追认":在借条上补签名、微信里说"我们一起还"、用自己的账户代还部分款项,都可能构成追认,把个人债务变成共同债务。
5. 虚构债务和违法债务一律不支持:司法解释第34条明确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均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 婚前个人债务原则上不及于配偶: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配偶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能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7. 内部财产约定要对抗债权人须满足"相对人知道":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要求债权人知晓分别财产制约定,且主张免责一方负举证责任,约定还应采用书面形式。
8. 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司法解释第35条第一款规定,即使离婚协议或生效文书已处理财产分割,债权人仍可就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一方清偿后可依协议或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9. 一方死亡不等于债务消灭: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生存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10. 债权人事前做好风控:出借款项时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保留款项流向凭证,一旦涉诉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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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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