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上市公司是否必须设独立董事?

日期:2026年10月1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上市公司必须设独立董事,这是现行公司法的强制性要求,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在记载事项上负有加重义务:除应当载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功能,是以具备独立性的外部董事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对控股股东与内部管理层的控制形成制衡,进而保护中小投资者。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法条术语】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设的、由董事组成并就特定事项先行研究或者作出决议的专门机构,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考核机制: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确定与业绩考核作出安排的一整套制度。
控股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比例虽低于百分之五十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键词】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薪酬考核机制;公司章程加重记载;中小投资者保护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使用“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的表述,属于强制性规范而非授权性规范。凡属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界定的上市公司,均须设置独立董事,不得以公司章程另有约定为由排除适用。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受本条约束,可依治理需要自愿设置。
二、本条第二款是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加重条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规定在第九十五条,上市公司除须完整记载该条十三项事项外,还必须额外载明两类内容:一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二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缺少这些记载的章程,不符合上市公司的章程要求。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本制度的命脉。本法虽未在本条直接展开独立性标准,但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就审计委员会成员设定的独立性要求可供参照理解: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在职能上相互衔接。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的,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在董事会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通常在审计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从而使财务信息质量获得制度性把关。
五、本条将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属于典型的授权立法安排。这意味着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与选举程序、任期、职权行使方式、履职保障与责任追究等细则,主要规定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中,适用时须一并检索。
六、独立董事并非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董事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上采过错推定原则,董事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勤勉尽责而免责。人民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量董事的任职情况、信息来源、参与信息披露文件的程度及其具体行为等因素。
七、设置独立董事的深层目的是矫正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与控股股东滥权问题。上市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中小股东难以通过股东会形成有效制约,独立董事作为不承担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的外部成员,能够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报告、董事高管薪酬等利益冲突事项上提供独立判断。
八、本条位于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一章,其适用主体严格限定于上市公司。判断某一公司是否属于上市公司,应当回到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定义: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的公司,不适用本条的强制设独立董事要求。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经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以“独立董事”为关键词检索,命中为零条;以“上市公司”为关键词检索,命中的案例集中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实质合并破产重整、股份回购合同纠纷等领域,其裁判要旨均非围绕独立董事的设置义务或者章程加重记载义务展开,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经逐一检索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解释(一)至(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均无针对独立董事设置义务或者上市公司章程加重记载事项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虽有董事责任的规定,但其指向的是信息披露侵权责任的承担,与本条独立董事的设置义务并非同一调整对象,不宜作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引用,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上述条文把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投资者保护机构并列为可以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是公司法之外关于独立董事职能的直接规定,与本条相互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本条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一般规定,其第二款设定的成员独立性标准,是理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重要参照;第六款还允许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与本条第二款要求章程载明专门委员会组成和职权相呼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的一般规定,本条第二款要求上市公司章程在其之外另行载明专门委员会与薪酬考核机制事项,两者为一般与加重的关系。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