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法条术语】
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均等构成单位,也是股东权利义务的计量基础。
面额股:在股票上记载每股金额的股份。
无面额股:不在股票上记载每股金额、仅记载所代表的股份数的股份。
择一采用:公司全部股份只能在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之间选择其一,不得同时并存。
股款:认购股份所应支付的价款。
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关键词】
面额股;无面额股;择一采用;每股金额相等;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章程规定
【涉及案由】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前段明确了资本与股份的关系: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份是资本的最小均等单位,也是股东行使表决权、分配利润与剩余财产的计量依据。
二、本条第一款的核心规则是择一采用。公司的全部股份,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不得一部分采用面额股、另一部分采用无面额股。择一的决定机关是公司章程,即由股东会决议确定,不能由董事会单方决定。
三、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这是同股同权原则在面额股上的具体体现:同一次发行的同类股份,每股记载的金额必须一致,不得同面额不同值。
四、本条第二款允许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之间的转换,但设定了两项限制:一是转换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二是转换必须是全部的、整体的,不得部分转换。这两项限制保证了公司股份形式的统一性与可识别性。
五、本条第三款是无面额股情形下注册资本的确定规则: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无面额股不存在票面金额可供直接计算股本,法律遂以“二分之一以上”的下限强制要求大部分股款计入注册资本,防止股东以无面额股为名架空资本充实原则。
六、本条与禁止折价发行规则存在制度关联。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这是资本维持的要求;而无面额股因不存在票面金额,折价发行的障碍自然消解,企业融资空间得以扩展,这正是引入无面额股制度的现实动因之一。
七、本条与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相互衔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发行类别股的,还应当载明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八、本条与发行新股的决议事项相连。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发行无面额股的,还须对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作出决议。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经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以“无面额”“类别股”“股份”等关键词检索,均无围绕面额股与无面额股择一采用规则的案例;以“新增资本认购”检索到的案例,其裁判要旨集中于出资责任与诉讼时效抗辩,与本条无关,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经检索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解释(一)至(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均未就面额股与无面额股的择一采用、转换以及股款计入注册资本作出规定,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本条是面额股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与本条无面额股不设票面金额的制度设计形成对照,有助于理解引入无面额股的融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四)项要求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是本条择一采用规则在章程层面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本条第(五)项要求发行无面额股的,股东会须对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作出决议,与本条第三款二分之一以上的下限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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