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三项要求共同构成股份发行阶段的平等保护原则,发行人以不同价格向不同认购人发行同一批次同类股份的,即违反本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法条术语】
股份发行:公司为筹集资本而向认购人发行股份的行为。
公平原则:发行条件与程序对全体认购人一体对待,不得厚此薄彼。
公正原则:发行过程与结果不偏私、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同类别股份:权利义务构造相同的股份,与类别股相对。
发行条件:认购股份所附的期限、方式、数额等条件。
发行价格:认购每股股份所应支付的价款。
【关键词】
股份发行;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次同价;发行条件相同;认购价额相同
【涉及案由】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股份发行的两项基本原则:公平与公正。公平侧重于认购人之间在发行条件与价格上的横向平等,公正侧重于发行人与认购人之间、以及发行过程整体的正当性。
二、本条第一款后段是同股同权原则在发行阶段的体现: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一原则在表决环节也有对应规定,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三、本条第二款前段是同次同条件同价规则: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判断的关键在于“同次发行”,即同一批次、同一轮次的发行;不同轮次的发行因时间、公司资产状况不同而允许价格差异。
四、本条第二款后段从认购人一侧提出要求: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与前段互为补充,前段约束发行人的定价与条件设置,后段约束认购人的实际支付,两者共同保证同批次认购人之间的实质平等。
五、本条与类别股制度构成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本条所称“同类别”,本身就承认了不同类别股份之间可以存在权利差异;法律允许公司按章程发行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等类别股。因此,同股同权是同类别内部的平等,而非所有股份的绝对同权。
六、本条与面额股发行价格规则相互制约。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人在确定同次发行价格时,既须满足本条的同价要求,又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七、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对受不平等对待的认购人的救济。以明显高于同批次其他认购人的价格认购股份的认购人,可以依据本条主张发行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平原则,请求返还差价或者赔偿损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致公司损失的,亦须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条的适用对象包括设立时发行与成立后发行新股两种场景。设立时发行由发起人认购并可能向社会公开募集,成立后发行新股由股东会决议;无论何种场景,同次发行的同类股份均须同条件同价。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经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以“股份”“发行”“认购”等关键词检索,命中的案例集中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中的出资责任、诉讼时效抗辩以及公司债券交易等领域,并不涉及同次发行同类股份的条件与价格平等问题,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经检索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解释(一)至(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均未就股份发行的公平公正原则与同股同权、同次同价规则作出规定,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本条是允许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的规定,构成对本条同股同权原则的法定例外,两者为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与本条“同类别股份同等权利”在表决权层面相互呼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本条规定公司股份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是本条判断“每股发行价格是否相同”的前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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