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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额股股票能否折价发行?

日期:2026年10月1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不能。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也就是说,面额股只允许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为法律所禁止;这是资本维持原则在股份发行环节的具体体现,用以保证公司实际收到的出资不少于章程与股票所记载的资本。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法条术语】
面额股:在股票上记载每股金额的股份。
票面金额:股票上记载的每一股股份的金额。
平价发行:按票面金额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方式。
溢价发行:以超过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折价发行: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为法律所禁止。
资本维持:公司存续期间须保持与注册资本相当的实有财产、不得向股东不当返还出资的原则。

【关键词】
面额股发行价格;禁止折价发行;平价发行;溢价发行;票面金额;资本维持

【涉及案由】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允许的第一种发行方式是平价发行,即发行价格等于票面金额。这是最直观的发行方式,公司收到的股款恰好等于股票所记载的资本数额。
二、本条允许的第二种发行方式是溢价发行,即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公司在经营前景良好、资产增值时常采此方式;超过票面金额的部分不计入注册资本,依法列入资本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等法定用途。
三、本条禁止的是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若允许折价,公司实际收到的财产将少于股票与章程所记载的资本,形成资本空洞,直接损害公司债权人对注册资本的信赖。
四、本条的规范基础是资本维持原则。注册资本一经登记即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据以判断公司的责任财产规模;折价发行使公示的资本额高于实际收到的财产,构成对交易安全的实质性削弱,故为法律所不许。
五、本条仅适用于面额股。无面额股不在股票上记载每股金额,自然不存在“低于票面金额”的判断,因而折价发行的障碍对无面额股并不存在;但法律另行要求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以同样的方式保障资本充实。
六、本条与新股发行价格由股东会决议的规则相连。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股东会在确定发行价格时,不得作出低于票面金额的决议。
七、本条与股份发行公平公正原则共同作用。股份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发行人在满足同价要求的同时,还须保证该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
八、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补足差额与责任追究。以低于票面金额发行面额股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请求相关责任人补足差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义务致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经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以“面额”“发行”“认购”等关键词检索,命中的案例集中于新增资本认购中的出资责任与诉讼时效抗辩、公司债券交易等领域,其裁判要旨并非围绕面额股折价发行的禁止规则展开,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经检索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解释(一)至(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均未就面额股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作出规定,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本条第三款要求采用无面额股的将发行所得股款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与本条同为保障资本充实的规则,两者分别适用于无面额股与面额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本条第(二)项要求股东会就新股发行价格作出决议,是本条发行价格限制在发行程序中的落实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本条要求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每股支付相同价额,与本条共同约束新股发行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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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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