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三项主要事项;发行无面额股的,载明股票代表的股份数。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法条术语】
纸面形式:以纸质载体制作并交付的股票形式。
其他形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非纸质股票形式,如电子化记载。
股票种类:普通股或者各类类别股的区分。
票面金额:面额股股票上记载的每股金额。
代表的股份数:该张股票所对应的股份数量。
发起人股票:向发起人发行的、须标明发起人字样的股票。
【关键词】
股票形式;纸面股票记载事项;股票编号;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股票字样
【涉及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证券交易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股票的两种形式:纸面形式,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后者为无纸化、电子化的股票记载留出制度空间,实践中上市公司股票普遍采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电子化登记。
二、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要求载明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是识别发行主体的首要信息,也是股票具有可追溯性的前提。
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要求载明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二者择一记载即可,用以确定公司存续起点或者该批次股票的发行时点,对判断股份取得时间与相关期间具有意义。
四、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载明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只须载明股票代表的股份数。这一区分与本条之外关于面额股与无面额股择一采用的规定相衔接,无面额股因不记载票面金额,其内容相应简化。
五、本条第三款规定了纸面股票的三项形式要件: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编号使每张股票可识别、可挂失;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公司盖章共同使股票成为公司签发的文件,具备形式上的公信力。
六、本条第四款是发起人股票的特别标注义务: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标注的意义在于提示该股份系发起人持有,其转让可能受到法律或者章程关于发起人股份转让期限的限制,从而保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
七、本条列举的是“主要事项”,并不排除其他必要记载。股票同时须为记名股票,须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本条列举与记名要求共同构成股票的完整记载要求,缺一即可能影响股票的形式完备性。
八、本条与股票的签发与交付规则相连。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交付。股票记载的完备性是交付发生完整效力的前提。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经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以“股票”“记名”为关键词检索,命中的案例集中于劳动争议年终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等领域,与本条股票记载事项规则无关,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经检索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解释(一)至(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均未就股票的形式与记载事项作出规定,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本条规定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且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与本条共同构成股票的形式与内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方可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是本条股票记载完成后的交付时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本条规定公司股份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决定了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是记载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还是仅记载代表的股份数。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