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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能否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

日期:2026年10月1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这是本次公司法修订引入的授权资本制。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法条术语】
授权资本制: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额度与期限内决定发行股份的制度。
已发行股份: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是计算授权额度的基数。
百分之五十上限:董事会依授权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半数。
三年期限:授权的有效期间上限。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折价作为出资的方式。
章程记载事项修改:因发行股份导致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变化时对章程相应记载的调整。

【关键词】
授权资本制;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上限;三年期限;非货币财产出资除外;章程修改豁免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确立了授权资本制,是对“发行新股由股东会决议”这一原则的重要例外。其制度价值在于提高公司融资效率:董事会可以根据市场窗口与公司资金需求及时决定发行,无须每次召开股东会。
二、授权的主体是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既可以在章程中事先作出授权安排,也可以由股东会以决议方式作出授权,两种方式均须明确授权的范围与期限。
三、本条设定了三项限制。第一项是额度限制:董事会依授权决定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第二项是期限限制:授权期间不得超过三年。第三项是事项限制: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仍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四、额度限制以“已发行股份”为计算基数,而非以注册资本或者授权资本为基数。这一设计防止董事会在授权期间内反复发行、累积稀释原有股东,同时也使额度的计算具有客观可核查的标准。
五、期限限制为三年。超过三年的授权不符合本条要求;授权期限届满后仍需发行的,应当重新由股东会决议或者由股东会在三年内重新作出授权。
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之所以被排除在授权范围之外,是因为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涉及价值判断,易发生高估而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利益,须由股东会以更高层级的决议程序把关。
七、本条第二款简化了章程修改程序。董事会依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由公司依法办理变更即可。这一安排避免了“授权发行—再开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循环,真正实现效率。
八、授权资本制并不能免除董事的受信义务。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发行股份,仍须为公司利益行事,不得利用发行稀释特定股东、巩固自身控制或者向关联方输送利益;违反义务的,须对公司或者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经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增资”“发行”“董事会”为关键词检索,命中的案例集中于新增资本认购、公司决议撤销与破产重整等领域;涉及董事会决议的案例主要围绕越权担保与法定代表人变更,与本条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制度无关,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经检索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解释(一)至(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均未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作出规定,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本条是公司发行新股由股东会决议的一般规定,本条则是在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情形下由董事会决定发行的例外,两者构成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是本条授权制度在表决程序上的配套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比例,与本条授权发行后章程修改豁免表决的规则形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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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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