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是一项明显高于董事会普通决议标准的特别多数要求,体现了法律在授权资本制下对董事会发行权所作的程序约束,防止少数董事主导股份发行而稀释股东权益。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条术语】
授权发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制度安排。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以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为基数计算的特别多数标准。
普通决议标准:董事会作出一般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标准。
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表决时每名董事享有一个表决权的规则。
出席人数:董事会会议举行所要求的董事到场人数。
会议记录:董事会就所议事项的决定所作并由出席董事签名的书面记载。
【关键词】
授权发行;董事会特别多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过半数对比;会议记录;发行权约束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授权资本制在表决程序上的配套规范。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后,董事会行使该项权力时并非按普通决议标准表决,而须达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本条的计算基数是“全体董事”,即以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为分母,而非以出席会议的董事为分母。这意味着董事缺席并不降低通过门槛,与董事会普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基数规则一致,但比例显著提高。
三、本条与董事会普通决议标准形成对比。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条则要求三分之二以上,属于特别事项的加重表决要求。
四、设置高表决门槛的实质理由在于发行新股的法律后果重大。发行新股直接增加公司股本、改变股权结构并可能稀释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表决权,属于对公司与股东利益影响最深的事项之一,故以特别多数加以约束。
五、本条与授权额度的限制共同构成双重约束。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本条则要求董事会在该额度内行使权力时仍须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额度约束与表决约束缺一不可。
六、本条适用中的一项重要前提是授权的有效存在。若章程未作规定、股东会亦未作出授权的,董事会无权决定发行新股,发行新股应当由股东会决议;此时即便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也因缺乏权力基础而不发生效力。
七、本条的适用还须遵守董事会会议的一般程序规则。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记录是证明决议达到本条表决比例的关键证据。
八、未达到本条表决比例的,决议的效力存在瑕疵。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通过比例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决议不成立;董事违反本条擅自发行的,还可能因违背勤勉义务对公司或者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经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以“董事会”“决议”“新股”为关键词检索,命中的案例主要围绕越权担保、公司决议撤销与法定代表人变更,其裁判要旨并非针对授权发行情形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比例,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经检索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解释(一)至(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均未就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时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比例作出规定,故如实写明未检索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条是董事会决议的一般规则,其“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标准与本条“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形成对比,是本条加重表决要求的参照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条是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规定,是本条特别表决程序的适用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本条是公司发行新股由股东会决议的一般规定,在缺乏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时仍应适用该条而非本条。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