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这一制度为非因股东意思而丧失股票凭证的情形提供了排除他人主张、恢复股东凭证的法定通道。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法条术语】
股票被盗:股票因他人盗窃行为而脱离股东占有的情形。
遗失:股票因股东疏忽而丢失、下落不明的情形。
灭失:股票因焚毁、水渍、破损等原因在物理上不复存在或者丧失凭证功能的情形。
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依申请以公告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即作出宣告失权判决的特别程序。
宣告失效: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原股票凭证不再具有权利证明效力。
补发股票:公司根据人民法院的宣告失效判决,向股东重新签发股票的行为。
【关键词】
股票被盗;股票遗失;股票灭失;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宣告股票失效;申请补发股票
【涉及案由】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救济路径分两步:第一步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股票失效;第二步是凭人民法院的宣告判决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两步缺一不可,公司不得在未经司法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补发,否则可能损害善意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启动前提是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这三种情形的共同点在于股东并非自愿放弃凭证,且股东无法指明凭证现由谁持有或者是否已经毁损。若股票系因转让而交付他人,则属于正常流转,不适用本条。
三、公示催告程序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中的非讼程序。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该章规定。本条关于股票的规定正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四、程序流程通常为:股东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期间内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或者权利凭证无效并公告。
五、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这一规则对股票同样具有意义:在公示催告期间取得原股票的人,不能以善意取得对抗公示催告程序的后果,从而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六、本条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发行记名股票、并制作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的规则相互衔接。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股票凭证灭失并不导致股东资格灭失,股东名册与出资记录是确认资格的独立依据。
七、补发股票后,原股票即丧失权利证明效力。公司在补发时应当在新股票上作出相应记载,并在股东名册中记录补发事由,防止原股票再次流通造成重复主张。
八、本条的救济并不排斥其他路径。股东能够证明股票确已灭失且不存在争议,或者能够通过股东名册、出资凭证、登记结算记录确认其资格的,可以与公司协商办理;但如果存在他人可能持有该股票的风险,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才是最稳妥的选择。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4月1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本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时限要求,是公司法上述条文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宣告股票失效在程序上的具体落实,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次修正,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民事诉讼法上述条文第二句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一章的规定,是本条股票公示催告的程序法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次修正,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三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民事诉讼法上述条文规定了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无效的判决,与本条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股东据此申请补发股票直接对应,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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