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何处交易?

日期:2026年10月1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本条是一条引致性规范,本身不重复规定具体交易规则,而是把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指引到证券法、相关行政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形成法律、行政法规与自律规则三层并行的规范结构。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法条术语】
上市公司: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已经上市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内持续公开买卖的活动。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的、规范证券交易组织与参与行为的自律性业务规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证券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行政法规。

【关键词】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引致性规范;公开集中交易

【涉及案由】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一条引致性规范。公司法不在此处重复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具体规则,而是指引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避免公司法与证券市场专门法之间的规则冲突与重复。
二、上市公司的界定标准是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判断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于上市公司,以其股票是否已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为准,而不以其规模、股东人数或者是否公开发行为准。公开发行但未上市的公司并非上市公司。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核心是证券法。证券法对证券上市的审核、上市协议、交易方式、信息披露、禁止的交易行为以及法律责任作了系统规定,是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四、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第三层规范。交易规则调整交易时间、竞价方式、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处置、会员与客户管理等具体事项,具有自律规则的性质,对参与交易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五、本条与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规定构成一般与特别的关系。后者适用于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本条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要求其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交易所规则上市交易,属于特别规定。
六、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这排除了上市公司股票在场外协议转让的空间。
七、本条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相互支撑。上市公司的股票之所以能够在公开市场持续交易,是因为其信息持续、充分、公平地披露给全体投资者;交易场所与交易规则的确定性,与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共同构成上市公司股票流通的制度基础。
八、违反本条在场外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不仅难以发生权利变动的对抗效力,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非法证券活动,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查处;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还将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证券法上述条文明确了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交易场所,是本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最核心的对应条文,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证券法上述条文规定了证券上市的申请、审核与上市协议签订程序,是本条上市交易得以启动的前置制度,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