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本条是公司法新增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一章的开篇条文,承担界定适用范围与法律适用顺序两项功能。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术语】
国家出资公司: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家出资并持有资本份额、对该公司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但不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
本章规定:公司法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一章的全部条文。
【关键词】
国家出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特别规定;组织机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顺序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确立了法律适用顺序: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优先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其他规定。这是一条典型的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补充的规则,与公司治理的一般规则并不冲突,而是在其基础上叠加国有资产监管的特殊要求。
二、本条第二款界定了国家出资公司的范围,包括两类: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一范围比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要窄,后者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三、本条明确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国家出资公司并非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而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国家出资且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的那一部分的统称,其设立、组织机构与运行仍分别适用两类公司的一般规则,再由本章补充特别要求。
四、本次修订将原来分散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扩充为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适用范围从国有独资公司扩展至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一变化回应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大量存在的现实,避免国有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出现监管真空。
五、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强度并不相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存在多个股东,其股东会、董事会仍按公司法的一般规则运行,本章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专属条文对其并不当然适用。
六、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事项是本章的核心内容,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党组织、章程制定、股东会职权的行使、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经理、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限制、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选择、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等。
七、本章没有规定的事项回归公司法其他规定,包括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组织机构之外的治理事项、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财务与会计、合并分立减资、解散与清算等。
八、认定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以国家是否出资以及是否独资或者控股为实质标准,并同时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与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能仅凭公司名称或者工商登记的企业类型判断。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法上述条文界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与本条国家出资公司的界定相互参照:本条所称国家出资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以明范围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法上述条文确认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是本条将国家出资公司纳入公司法一般规则调整、同时叠加特别规定的制度前提,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