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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日期:2026年10月1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法条术语】
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行为,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
出资人权益:出资人基于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
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将出资人职责交由特定机构、部门代为行使的行为。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统一称谓。

【关键词】
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权益;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涉及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确立了国家出资公司出资人职责的两级主体: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这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的规定完全一致。
二、本条第一款后半段规定了授权机制: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是本条的常态安排,因为人民政府本身不宜直接行使具体股东权利。
三、本条第二款给出了统一称谓: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一称谓在本章后续条文中反复出现,是理解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章程制定、董事会委派、兼职审批等规则的钥匙。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并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条明文使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的表述,实践中部分行业的国家出资公司由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特定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些机构同样适用本章规定。
五、出资人权益的内容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个方面。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六、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遵循政企分开原则。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还要接受监督与考核。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八、本条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的规定直接衔接。正是因为出资人职责由本条确定的机构统一行使,国有独资公司才没有必要再设立股东会这一权力机构。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法上述条文与本条第一款完全对应,并进一步划分了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范围,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法上述条文与本条第一款后半段、第二款几乎逐句对应,且同样给出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一统一称谓,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法上述条文明确了出资人权益的三项具体内容,是本条享有出资人权益一语的实质展开,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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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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