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本条把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治理中的定位从一般原则提升为法定要求,明确领导作用、研究讨论与依法支持三项内涵。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法条术语】
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公司中设立的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
领导作用: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功能定位。
研究讨论:党组织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前置讨论并提出意见的程序环节。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涉及公司发展方向、重大投资、重要人事、重大资产处置等的事项。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依法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
【关键词】
国家出资公司;党组织;领导作用;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置程序;支持依法行使职权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国家出资公司专章对党组织的规定,其内容与公司法关于公司中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一般条款一脉相承,但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定位。
二、本条的第一项内涵是发挥领导作用,且明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这意味着党组织的作用依据党章与党内法规运行,公司法在此处只作衔接性确认,不替代党内规范对党组织职责的具体规定。
三、本条的第二项内涵是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这是一项程序性要求: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在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或者其他治理机构决定前,应当先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形成意见后再由法定机构依法作出决定。
四、本条的第三项内涵是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这一表述划定了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边界:党组织研究讨论不等于代替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的经营决策仍由法定组织机构依照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作出。
五、本条与一般公司党组织条款构成一般与特别的关系。一般条款适用于所有公司,仅要求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条专门针对国家出资公司,进一步要求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体现了国家出资公司在治理上的特殊要求。
六、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范围通常由公司章程与内部决策制度具体化,一般包括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事项、公司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重大投资与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七、研究讨论程序的落地依赖于章程与议事规则的衔接。实务中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哪些事项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党组织意见如何反馈、党组织提出不同意见时如何处理,避免出现只有原则规定而无操作路径的情形。
八、本条与国家出资公司的其他治理规则共同发挥作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出资人职权、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过半数并应当有职工代表等安排,与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共同构成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法上述条文是关于党组织进入公司的一般性规定,本条在其基础上针对国家出资公司进一步明确发挥领导作用与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二者构成一般与特别的关系,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上述条文第二款要求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与本条党组织支持公司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共同服务于完善法人治理的目标,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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