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只有国家一个股东,其章程不可能由多个股东共同协商制定,而只能由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职权单方制定;章程的修改同样属于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的保留事项。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法条术语】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组织与行为基本规则的法定文件,是公司自治的根本依据。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制定:首次形成公司章程文本并使其生效的行为。
【关键词】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单方制定;章程修改;保留事项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权明确交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一安排与国有独资公司只有国家一个股东的结构直接对应:不存在多个股东共同协商的基础,章程由国家这一唯一股东通过其代表机构形成。
二、本条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规则形成对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共同制定这一前提,因此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单方制定。
三、本条只规定了章程的制定,章程的修改由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职权行使的条文一并解决。按照该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属于不得授权的保留事项,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四、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被列为保留事项,原因在于章程是国家这一唯一股东意志的载体,也是界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董事会之间权力边界的文件。若允许董事会自行修改章程,等于被授权者可以自行扩大授权范围。
五、章程的内容应当覆盖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记载事项,并结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增加特别条款,例如重大事项的报告与批准程序、党组织的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制度、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与报告要求等。
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章程时应当遵循法定边界。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章程既约束公司,也约束出资人机构本身。
七、章程制定后还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备案。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登记的法定事项之一,章程的制定与后续修改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八、实务中应当注意本条与董事会授权的关系。章程可以规定将部分股东会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但这一授权条款本身即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写入章程;授权的范围、期限与撤销方式均应当在章程中明确,避免授权边界不清引发效力争议。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本法上述条文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的一般规则,与本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单方制定形成鲜明对照,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以明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本法上述条文明确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的保留事项,与本条共同构成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的完整规则,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企业国有资产法上述条文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适用于本条章程的制定环节,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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