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法条术语】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利益关系的董事。
过半数: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利益担任董事的人员。
委派: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派人员担任董事的行为。
职工代表大会:公司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负责选举职工代表董事。
指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的行为。
【关键词】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外部董事过半数;职工代表;委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董事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这意味着董事会职权范围与一般公司相同,包括召集股东会并报告工作、执行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财务与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等事项。
二、本条第二款第一句要求董事会成员中过半数为外部董事,这是本次修订新增的硬性要求。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对独立,引入过半数的外部董事旨在解决国有独资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三、本条第二款第一句同时要求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要求一致,也是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法定通道。
四、本条第三款区分了董事的两种产生方式:普通董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类董事的产生方式不同,罢免与更换程序也不同,职工代表董事不能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撤换。
五、本条第四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这里使用的是指定而非选举,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的规则明显不同。
六、董事长产生方式的差异源于出资人身份。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是国家,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选与国有资产的代表,其产生体现出资人意志;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有利于落实选择管理者这一出资人权利。
七、本条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任免规定相互衔接。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八、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同样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九、外部董事过半数这一要求对董事会运作提出了实质性挑战。外部董事不参与日常经营,其信息获取依赖于公司的报告与信息系统,因此公司应当建立向外部董事及时、完整提供信息的机制,并对外部董事的履职保障、考核与责任作出配套安排,避免外部董事沦为形式。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国有资产法上述条文第二项与本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完全对应,末款则与本条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致,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上述条文确立了国家出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原则,是本条要求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制度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法上述条文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及禁止行为清单,适用于本条董事会全体成员,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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