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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日期:2026年10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司印章。本条是针对实物券形态公司债券设置的形式要件,用以在债券凭证本身上固定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核心内容,便于持有人识别权利、行使权利。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法条术语】
纸面形式:以实物券面为载体表现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区别于无纸化的登记托管方式
票面金额:债券券面所记载的每张债券本金数额,是计算还本金额的直接依据
利率:债券据以计算利息的比率,决定发行人付息义务的具体数额
偿还期限:债券本金到期返还的时间界限,关系持有人何时可以请求兑付
法定代表人签名: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定代表人在债券券面上的签署
公司盖章:在债券券面加盖公司印章,用以确认公司作为发行人的责任

【关键词】
公司债券;纸面形式;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涉及案由】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仅调整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是针对实物券形态债券设置的记载与签署规则,不涉及无纸化债券的记载方式。
二、本条列举的记载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并以等事项作兜底,凡足以影响债券权利义务识别的内容均可纳入记载范围。
三、本条同时设置了签署要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两项要件并列存在,共同完成公司作为发行人对外作出债务承诺的表示。
四、理解本条应当与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相区分。募集办法面向全体潜在投资者,法定记载事项为十项,内容更为详尽;债券券面面向具体持有人,只记载核心债权债务要素。二者层次不同、功能不同。
五、本条与记名债券规则相衔接。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即便采取纸面形式,公司仍应当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记载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六、在现行公司债券实践中,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债券普遍采取无纸化的登记托管方式,纸面形式主要出现在特定存量债券或者非典型场景之中,但本条仍为其提供了规范依据。
七、本条的规范意义在于确权与证明。债券券面记载事项构成持有人向发行人主张还本付息的表面证据,与债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共同构成权利证明体系。
八、本条与债券转让制度相关联。债券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券面记载与名册记载相互一致,是权利连续性的保障。
九、券面记载事项缺失或者签署不完备,并不当然导致债券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会显著增加权利行使的成本与举证难度,实务中应当结合募集办法、认购协议与登记托管记录综合认定。
十、本条还提示公司内部的管理义务。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发行决议、券面制作与名册记载应当由公司内部机构分工落实,避免券面记载与股东会决议、募集办法相互矛盾。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
公司法上述条文确立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的强制规则,与本条纸面债券的记载事项共同构成债券权利的识别体系,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十项法定记载事项,与本条债券券面的记载事项形成总分关系,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修订)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集中统一办理登记结算业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可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依法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办理。
上述办法条文规定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集中统一办理,与本条纸面形式债券的券面记载相互补充,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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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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