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在名册上载明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与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四项事项。名册是公司识别债权人、办理付息兑付与名义变更的基础文件。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法条术语】
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公司置备的记载债券持有人身份与债券要素的法定文件
债券编号:公司债券在发行时编定的序列号码,用以区分同一期债券中的不同份额
取得债券的日期:持有人取得债券权利的时间点,关系利息起算与权利归属
债券总额:同一期公司债券的本金总额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本金返还与利息支付的时间安排与给付方法
【关键词】
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名册;债券编号;债券总额;还本付息
【涉及案由】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设定置备名册的义务,第二款列举名册的四项法定记载事项,形成义务加内容的完整规范结构。
二、第一项记载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解决债权人是谁、向谁通知、向谁给付的问题,是名册最核心的功能。
三、第二项记载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解决权利取得时间与份额识别问题,为利息计算与个别持有人的权利行使提供依据。
四、第三项记载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解决债权内容问题,与债券券面、募集办法的记载相互印证。
五、第四项记载债券的发行日期,是判断债券存续期间、计息起点与到期日的基准。
六、本条与记名债券规则一体两面。既然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名册即是记名的载体;没有名册,记名就无从落实。
七、本条与债券转让制度相衔接。债券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名册因此处于动态更新状态,而非一次性形成。
八、在无纸化债券体系下,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记录事实上承担了名册功能,但本条规定的公司置备义务并不因此免除,公司仍应当据此与登记记录保持一致。
九、本条对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受托管理人制度具有支撑作用。召集会议、通知持有人、分配清偿款项,均以名册记载的持有人范围与联系方式为前提。
十、公司未依法置备名册或者记载不实的,将影响持有人权利的及时行使,也可能在公司与持有人的争议中承担不利后果,属于公司债券合规管理的基础环节。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是本条名册制度的直接前提,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债券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是本条名册的动态更新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上述办法条文规定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与本条名册制度相衔接,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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