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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依照什么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日期:2026年10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本条确立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定依据与强制建立义务,是公司财务会计一章的基础规范。

【法条原文】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法条术语】
财务制度:公司关于资金筹集、使用、分配与内部控制的管理规范
会计制度:公司关于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的规范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会计核算与监督规范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会计期间

【关键词】
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会计资料真实性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将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限定为三类: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排除了公司自行其是的空间。
二、本条规定的建立义务具有强制性。任何公司,不论类型、规模与股东构成,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这是公司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本条是公司财务会计一章的总纲。其后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与审计、报告送交与公告、利润分配与公积金、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规定,均以本条建立起来的制度为基础。
四、本条与会计法相衔接。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本条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相呼应,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六、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并非形式要求。制度是否真实运行,直接影响股东知情权行使、利润分配基数确定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七、本条与股东知情权制度相关联。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制度的健全是实现该权利的基础。
八、本条与利润分配制度直接关联。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必须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这些计算均以财务会计制度生成的账簿数据为依据。
九、本条与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要求相关联。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财务会计制度是其中的核心环节。
十、财务会计制度缺失或者形同虚设,可能引发多重后果:股东可据此主张知情权受阻,债权人可据此主张法人人格否认,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法上述条文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是本条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义务的具体内容,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法上述条文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本条制度的责任主体,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上述条文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本条制度的运行标准,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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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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