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本条同时规定了公司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点义务与外部审计要求。
【法条原文】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法条术语】
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会计年度终了:公历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年度决算的基准时点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审计:注册会计师依照执业准则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活动
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关键词】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
【涉及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包含两项义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编制是前提,审计是外部验证。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明确制作标准的法定性,公司不得自行降低或者变更。
三、本条的审计要求提升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信度。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据以判断公司财务状况,外部审计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机制。
四、本条与上一衔接条文相连贯。上一条要求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本条要求依该制度在年度终了形成报告并接受审计,构成制度到成果的链条。
五、本条与审计业务的范围界定相衔接。注册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等。
六、本条与不实报告的责任制度相关联。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与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当认定为不实报告。
七、本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规则相配套。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八、本条与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料的义务相衔接。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九、本条对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具有更重的意义。此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应当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与行政责任。
十、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未设计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核实公司财务报告,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比例综合其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确定。
【相关案例】
一、许某成等92名投资者诉欢某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8-2-314-001,二审案号:(2022)渝民终872号)。裁判要旨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未设计、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核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依法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比例,应当综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程度、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力大小等予以确定。该案围绕审计程序的恰当性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展开,对本条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制度目的具有直接说明意义。
二、闫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入库编号:2024-03-1-175-001,一审案号:(2021)鲁1721刑初390号)。裁判要旨明确:承担审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具有未按审计准则履行必须的审计程序、一般审计人员能够正常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未开展审计工作径直签字确认审计结论等情节,出具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依法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该案系刑事案件,从反面说明本条审计要求的强制性与违反后果,故引为参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上述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界定了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范围,并明确不实报告的认定标准与利害关系人范围,与本条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要求直接配套,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注册会计师法上述条文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等,并明确其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是本条审计要求的主体与效力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第三条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上述条例条文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与本条编制义务相衔接,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上述条例条文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上述条文第三款规定承担审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责任,是本条审计要求的刑事保障,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