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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请的保姆、装修师傅干活时受伤,雇主要不要赔?

日期:2026年10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周先生家里请了钟点工李阿姨做保洁,李阿姨在擦高处玻璃时踩着的凳子打滑摔下,造成右腕骨折,花去医疗费两万余元。李阿姨要求周先生全额赔偿,周先生觉得委屈:"我又没让她擦那么高,她自己不小心,凭什么全让我赔?"

另一位林女士把卫生间改造整体包给了一个装修队,包工头带来的工人在切割瓷砖时伤了手指。林女士认为自己只是"买了个装修服务",工人是装修队的人,不该找她索赔。

家里请人干活出事的纠纷,关键不在于"谁请的人",而在于双方之间到底是个人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再往下,才看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这两种关系的责任规则完全不同,法律后果也相差很大。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022年4月24日修正,现行有效):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022年4月24日修正,现行有效):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22年4月24日修正,现行有效):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深度理解】
第一,先分辨"个人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调整的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典型情形是家庭直接雇请保姆、钟点工、护工:按时间计酬、接受家庭的具体安排和指挥、使用的是雇主提供的工具和环境。而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调整的是承揽关系,典型情形是把装修、拆改、搬家整体包给一个施工队或公司: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按工程量或项目结算,干活的人自行安排工序、自带工具。两种关系在外观上都是"请人来家里干活",但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第二,劳务关系下,雇主按过错担责,不是"全赔"。依据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劳动关系中"无过错的工伤保险责任"不同:家庭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雇主提供的凳子破损、梯子不合规、没有提醒高处作业风险,或者强令从事明显危险的操作,通常会被认定存在过错;反之,如果提供劳务一方不听劝阻、擅自冒险作业,则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也就是说,"她自己不小心"并非免责理由,只是减轻责任的因素。

第三,承揽关系下,定作人原则上不担责,但有过错要担。依据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选任过错"在家居装修中尤其常见——把有电工作业、高处作业要求的活交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散工、临时队伍,一旦出事,房主作为定作人很可能被认定选任不当。"指示过错"则表现为房主在现场强令改变施工方案、要求违规拆改承重结构等。

第四,第三人致害时有两条路可走。依据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举例说,钟点工在小区内被他人违规施工坠落的物件砸伤,既可以直接找侵权人,也可以先要求雇主给予补偿,再由雇主向真正的责任人追偿。

第五,赔偿范围和举证规则。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医疗费凭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雇主一方如果怀疑治疗"过度",不能只是口头质疑,而要拿出证据。

第六,与工伤的边界要分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家庭雇请的保姆、钟点工通常与家庭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法走工伤程序,只能按上述侵权规则处理;但如果家政人员是由家政公司派遣、受公司管理并由公司发薪,则责任主体可能指向家政公司,甚至涉及工伤认定。找谁索赔,先看清合同相对方是谁。

【相关案例】
案例一(个人劳务关系中按过错分担):甲某雇请乙某打扫卫生,乙某自行踩在阳台破损的塑料凳上擦玻璃,甲某明知凳子腿已开裂却未予制止,乙某摔伤致骨折。法院认定甲某提供的作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尽提醒义务,存在主要过错;乙某作为成年人应知踩踏破损凳子的风险,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最终按双方过错程度,判令甲某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乙某自行承担。

案例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过错):丙某将家中电路改造发包给无电工证的丁某个人施工,施工中丁某触电受伤。法院认为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定作人原则上不担责,但丙某将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气作业交由不具备资质和安全条件的个人完成,存在选任过错,判令丙某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丁某自行负担。

案例三(第三人致害的补偿与追偿):戊某雇请的保洁员己某在楼道内被楼上住户违规堆放坠落的物品砸伤。己某选择请求雇主戊某给予补偿,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支持了补偿请求,并明确戊某补偿后可向实际侵权的住户追偿。

(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第一,请人干活先签书面协议。无论是劳务还是承揽,都建议写明工作内容、计酬方式、安全责任,明确是由对方自行安排工序、自带工具,还是接受家庭的具体指挥——这份约定往往就是日后区分两种关系的关键证据。
第二,涉及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燃气改动等有资质要求的活,务必选择有资质、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主体,并留存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选任不当是房主最容易"踩雷"的地方。
第三,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梯凳、脚手架、防护用具要及时检查更换,高处作业、带电作业前应当明确提示风险,不要强令冒险施工。
第四,出险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就医并保存全部票据、病历、诊断证明,现场拍照录像,留存目击者联系方式和沟通记录;赔偿协商过程尽量以书面方式留痕。
第五,可考虑用保险转移风险。短期装修、家政服务可以通过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家庭综合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把难以预见的人身损害风险转由保险承担。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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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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