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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日期:2026年10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应当,而且这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公司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不是可以协商选择的任意事项,法律明确要求所提供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公司既不得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拒绝提供,也不得将会计资料藏匿、转移致无法查阅,更不得以编造数据、虚假陈述等方式误导会计师事务所。本条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解聘的规则前后相衔接,共同构成外部审计得以有效开展的信息基础,也是审计独立性得以维系的物质前提。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法条术语】
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起点
会计账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其他会计资料: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外与会计核算相关的辅助性材料,如合同、银行对账单、存货盘点表等
拒绝: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不提供、不配合提供会计资料的行为
隐匿:将会计资料藏匿、转移、删除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其脱离可查阅状态的行为
谎报:以编造数据、虚假陈述等方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不实信息的行为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拒绝;隐匿;谎报;审计独立性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公司对外部审计机构的信息提供义务条款,义务的对象是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义务的主体是公司本身。
二、本条对义务内容设定了三项要求:真实、完整、不得有妨碍行为。真实要求资料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一致,完整要求资料范围覆盖审计所必需的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三、本条列举三类禁止行为。拒绝是消极的不提供,隐匿是使资料脱离可查阅状态,谎报是主动提供虚假信息。三者的主观恶性依次递进,在实务中亦可能同时发生。
四、本条与上一衔接条文相连贯。上一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章程规定的机关决定,并就解聘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本条则规定公司应当向受聘的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两条共同构成审计制度的运行基础。
五、本条与下一衔接条文相连贯。下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且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两条一体构成公司会计秩序的基本规范。
六、本条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相关联。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形,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本条义务的不履行将直接触发这一执业后果,使公司无法通过审计。
七、本条与刑事规范相关联。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本条义务的刑法保障。
八、实务中,公司违反本条义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拒绝出具报告,或者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此给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法上述条文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从核算基础层面支撑本条所要求提供的会计账簿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法上述条文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本条义务在公司内部的责任主体,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上述条文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本条禁止谎报行为的直接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上述条文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是本条禁止隐匿行为的刑事责任保障,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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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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